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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2-15
  5. [成文日期] 2016-11-16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空氣重污染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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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54號

  為應對空氣重污染、保護公眾健康,市政府決定,當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發佈空氣重污染紅色、橙色預警時,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清潔能源車除外)。

  (二)國Ⅰ和國Ⅱ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含駕校教練車)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二、在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本市所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在單雙號行駛措施的基礎上,再停駛車輛總數的30%。

  (二)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清潔能源車除外)。

  (三)國Ⅰ和國Ⅱ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含駕校教練車)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四)每天3時至24時,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機動車(含駕校教練車)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〇〇二”式號牌和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禁止外省區市機動車在本市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三、以下本市機動車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京B號段號牌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環保應急監測車輛和清障專用作業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六)純電動汽車(以可可充式電池作為唯一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動的汽車),持有殘疾人通行證的小型客車,保障城市正常運轉和生産生活必需品供應且持有通行證的載貨汽車。

  四、外省區市進京的省際旅遊大型客車、“綠色通道”車輛、郵政專用車、經有關部門核準並備案為本市運送生産生活物資的車輛,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但仍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每天6時至24時,除省際旅遊大型客車和郵政專用客車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本市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

  五、以下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進京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二)持道路運輸證件的省際客運車輛、懸挂“領”字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六、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原則上提前24小時發佈空氣重污染紅色、橙色預警,特殊情況至少提前12小時發佈,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做好應對空氣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七、在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除執行本通告規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對違反規定行駛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理。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空氣重污染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15〕3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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