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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23
  5. [成文日期] 2016-07-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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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2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工作的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工作的措施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對於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提高生活性服務業品質,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放寬市場準入

  1.嚴格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資金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對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項目,政府不再全額投資。

  2.全面落實民間資本準入平等待遇。在嚴格落實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基礎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任何部門不得對民間資本單獨設置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準入門檻。對本市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按程式修改或停止執行不利於民間投資準入和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文件和規定。政府推進的重點事項和重大建設任務,原則上不得新設國有企業或指定既有國有企業承擔投資建設任務,一律向民間資本開放,實行公平競爭;推出一批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等吸引民間投資的示範項目。

  3.著力優化國有資本佈局。力爭用5年時間將80%以上的國有資本集中到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前瞻性戰略性産業、生態環境和民生保障等領域。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國有資本一般不再以獨資增量的方式進入完全競爭領域。

  二、拓展投資領域

  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圍繞北京城市副中心、2022年冬奧會、2019北京世園會、北京新機場等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加強主體工程、商業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延伸産業項目的遴選包裝,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分批推出吸引民間投資的項目清單。

  5.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新創業。積極推進産學研用協同創新,完善國家級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佈局,建設以企業為主導的協同創新體系。推進中關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綜合改革試點,依託海澱區創建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範基地。大力推進“網際網路+”融合創新,培育基於網際網路的新技術、新服務、新模式和新業態。積極打造“風險投資+孵化器”模式,引導市場主體建設一批具有專業化、網路化、差異化等特徵的眾創空間。

  6.鼓勵民間資本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社會辦醫,完善《北京市社會辦醫指南》,探索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的多種合作路徑。推動社會養老,搭建養老産業發展基金等新型融資平臺,推進共有産權養老設施試點。支援社會辦學,加快民辦教育機構品牌化、集團化發展,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準入、預警和退出機制。提高體育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程度,推動存量體育設施有序向社會開放,盤活利用閒置資源建設體育設施;以舉辦2022年冬奧會為契機,鼓勵民間資本發展冰雪産業。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遊綜合體和旅遊新業態,重點發展更高品質的郊區旅遊。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生態環境建設。支援民間資本參與城市綠化建設,推動林權抵押貸款,推廣森林碳匯交易,探索基於碳權的生態補償機制。推廣“分區授權、企業建廠、政府建網”模式,加大污水處理領域市場化建設運營力度。支援民間資本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方式,參與重要流域綜合治理投資、建設和養護。以大氣污染、工業廢水和固體廢棄物治理為重點領域,以重點産業園區為突破口,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相關環境服務,參與各類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在軌道交通領域推廣授權-建設-運營(ABO)模式,完善軌道交通站點及周邊、車輛段上蓋及地下空間土地綜合利用機制,引入民間資本參與軌道交通投資建設的全部環節。加快推進高速公路市場化建設,允許符合規定的國道等重要普通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投資人組建項目公司投資建設。周邊土地資源豐富的交通樞紐項目,可將公益性交通樞紐和經營性開發項目作為整體捆綁實施,通過項目法人招標或土地帶條件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綜合開發單位。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停車設施,形成多元化投資建設、規模化經營的格局。

  9.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文化創意産業。結合國家文化金融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北京市文化創意産業投資基金平臺作用,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産業功能區、要素市場及文化創業投資項目建設。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房地産、製造業、商貿旅遊等一般競爭性領域,率先啟動或深化一批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在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城市公共服務領域,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制度,率先啟動一批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通過資産證券化和公開拍賣經營權或所有權等方式,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領域國有資産投資運營。

  11.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發揮集體經濟組織主體作用,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以自主開發、聯營聯建、區域統籌等方式,對農村低效用地進行集約利用和騰退改造,加快城鄉結合部建設、工業大院改造和新型城鎮化建設。集中梳理推進一批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在途項目,加快釋放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潛力。推廣大興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經驗,積極爭取擴大試點範圍。

  三、深化審批改革

  1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向市場放權,給企業減負。再精簡一批行政審批事項、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一批工商登記前置和後置審批事項、一批部門內部辦理審批的流程和環節。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各種行業準入證和上崗證。制定完善並公開權力清單、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政府性基金清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清單、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清單。開展中關村示範區創業創新領域簡政放權改革試點。

  13.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深入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總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優化棚戶區改造、交通基礎設施、南水北調工程配套供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2022年冬奧會、2019北京世園會、新首鋼高端産業綜合服務區、環球主題公園及度假區等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審批流程。落實國家簡化整合投資建設項目報建手續改革方案,投資項目準入階段只保留選址意見、用地預審以及重特大項目的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在街區控規“多規合一”的基礎上,推動規劃意見書與用地預審意見等合併審批。按照並聯辦理、聯合審批的要求,相關部門要協同下放審批許可權,探索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

  14.進一步完善政務服務機制。大力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政務大廳延伸,打造政務服務“一張網”。將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類和1億元以上的産業類民間投資項目,納入本市投資項目綠色審批通道,優先保障用地,優先辦理手續。

  四、加強金融服務

  15.搭建民間資本金融運作平臺。通過政府引導、公開募集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公共服務發展基金、保障性住房發展基金、産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政府性資金不得控股。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特色化、專業化融資服務。

  16.暢通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協調推動市場培育及産品創新,助力本市民營企業在滬深交易所、“新三板”和“四板”市場掛牌進行股權和債券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支援在中關村設立以服務創業創新為主要特色的合資證券公司。

  17.推動銀行金融服務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多維度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援,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三個不低於”(貸款增速、戶數、審貸獲得率)的目標要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特許經營權、政府購買服務協議、收費權、知識産權、專利權、著作權、股權等無形資産開展質押貸款。積極利用政策性銀行獨特優勢和先導作用,優先支援本市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高新技術項目。設立風險補償基金,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投貸聯動”試點。建立中小微金融服務平臺,推動與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合作,推廣“網際網路+銀行”“網際網路+保險”新模式。依託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資訊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第三方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徵信評級。

  18.加大政策性擔保支援力度。市財政出資設立融資擔保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股主要政策性擔保機構。對擔保公司開展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科技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生的代償支出,符合政策支援條件的,由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和市財政分擔。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對本市政策性擔保機構給予支援。積極推動發起成立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電子交易平臺和融資性擔保聯盟,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融資對接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五、加大政策扶持

  19.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力度。規範統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審批程式,對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按許可權進行核準或備案;對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支援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不再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竣工決算。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已辦理的相關手續,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建立投資、價格、補貼協同機制,對價格未調整到位的,經營性項目補貼由財政部門承擔,轉化為政府購買服務;非經營性項目還本付息根據項目發起約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財政部門承擔,運營成本由財政部門全額承擔。

  20.創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供地政策。非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原則上以劃撥方式供地。企業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吸引民間資本建設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新增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供地之前要進行公示,只有一個申辦主體的,按市場地價水準供地;有多個申辦主體的,由市國土部門商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採取租賃方式供地。

  21.落實發展新産業新業態的供地政策。依法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建設文化創意、科技服務、眾創空間、研發設計等新産業、新業態的項目,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22.切實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落實國家降低製造業增值稅稅負、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産加速折舊、階段性降低“五險一金”費率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一律免征許可權內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一律減半徵收許可權內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面完成涉企收費清理和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評審、評估、檢測等各類涉企收費,嚴厲打擊各種涉企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23.加大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力度。對民間投資新建、擴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具有養護功能的,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每張新增床位2.5萬元補助支援;普通功能的,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每張新增床位2萬元補助支援;區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對上述項目按1:1比例配套。對民間投資老舊供熱管網改造、煤改電、煤改氣、綜合管廊、充電站、停車場、餐廚垃圾處理、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文化創意産業、郊區旅遊基礎設施等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項目工程建設投資30%的補助支援。對民間投資項目紅線外市政配套設施予以同步保障,紅線外配套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網建設改造等由市、區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紅線外電力、燃氣等經營性設施由市、區專業公司投資。

  24.加大財政性資金扶持。在社會保障、公共文化和市政市容公共服務等領域,積極培育和扶持政府購買服務市場主體。採取價格扣除、預留份額、評審優惠等措施,支援小微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綜合使用訂購、首購、推廣應用等採購政策,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發展。市財政可通過對經認定的創業基地給予獎勵或貼息支援方式,引導創業基地降低新産業、新業態的小微企業租金水準。對用於本市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市財政資金可通過引導基金、股權投入、貸款貼息、績效獎勵等方式給予支援。

  25.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組建産業聯盟。以資本為紐帶、以項目為載體、以技術為平臺、以上下游企業為鏈條,加強産業聯盟各成員單位在技術研發、生産製造、示範應用、市場開拓、金融支援、人才培育、中介服務等方面的資源整合和相互協作,提升民營企業市場進入能力。

  26.構建“親、清”的新型政商關係。由市投資促進局、市工商聯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民間投資協調促進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民營企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政策宣傳和項目推介,形成政企溝通長效機制和政策反饋機制。由市投資促進局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發佈國家及本市産業發展、投資、財稅等政策,以及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和辦理條件等資訊。加強和細化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分析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在各行業和區域的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佈,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抓好促進民間投資的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水準和工作效率。

  27.抓好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民間投資工作措施的督查工作。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細化重點任務,緊抓關鍵環節,以更大的決心和氣力抓好促進民間投資工作措施的督查工作,督任務、督進度、督成效,查認識、查責任、查作風,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對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要問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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