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6〕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擴大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條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且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主張權利的;
二、因徵地、拆遷而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並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
另外,對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或免予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的軍人軍屬,在上述事項範圍的基礎上,申請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應給予法律援助: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産損失請求賠償的;涉及農資産品品質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