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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0-01
  5. [成文日期] 2015-11-17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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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及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改革本市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準與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準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基本原則。

  二、改革的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機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 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以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納入此項改革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編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項改革範圍,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 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 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 數。

  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其他收益、財政補貼、滯納金、其他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等部分構成。

  四、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 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 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 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 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下同)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 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五、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 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 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 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具體包括: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 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相同)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 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六、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本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 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 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要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及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 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準,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八、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賬核算,要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要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九、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 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 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 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一、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準,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各區縣政府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水準

   各級政府要根據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 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各區縣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集中 管理數據資源,實行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

  十三、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到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市屬各 部門、各區縣政府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週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編辦等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 調和指導,及時掌握改革推進情況,主動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納入此項改革範圍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各項規定,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做好 相關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級政府及 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積極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營 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要做好對市屬各部門和各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的培訓工作,市屬各部門、各區縣政府也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 培訓,提高有關工作人員的政策水準和業務能力,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加強資訊系統建設。不斷加大資訊系統建設力度,為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宏觀決策等相關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撐,逐步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訊與其他政府部門資訊的共用機制。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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