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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02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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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5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就業事關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就業創業工作,堅持把穩定和促進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位置,逐步形成了就業規模不斷擴大、就業結構不斷優化、就業品質不斷提升的良好局面。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結構調整,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現就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堅持穩增長與促就業良性互動

  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合理確定經濟發展速度,科學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以鼓勵就業創業帶動經濟增長。加強財稅、産業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的評價機制。結合産業升級轉移需要,積極創造就業崗位,促進人崗、技崗更好適配。將穩定和促進就業作為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決策的必要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品質好的項目。

  (二)推動就業結構調整升級

  把促進就業的重點放在文化創意、跨境電子商務、資訊服務、科技服務、健康養老等領域。鼓勵和支援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參與社區服務業,以開發更多就業崗位。通過加快新一代資訊技術、新材料、航空航太等産業發展,鼓勵運用資訊技術重構和整合製造業、建築業等傳統産業鏈條,逐步引導城鄉勞動者到高端産業就業。大力推進農業調結構、轉方式,試點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完善扶持政策,鼓勵城鄉勞動者投身現代農業。積極引導本市大齡勞動者進入交通安全保障、養老助殘、社區文化服務等領域就業。

  二、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優化創業準入環境

  進一步清理修訂與商事制度改革不銜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加快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設立的科技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可採取“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方式為企業辦理註冊登記。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的網路商品交易零售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配送點、倉庫、展示廳可以直接開展本企業銷售商品的配送、倉儲、展覽展示等經營活動,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企業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主動公示其設立的配送點、倉庫和展示廳資訊,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統一共用的小微企業名錄庫,為企業提供政策宣傳、享受扶持資訊公示等服務。清理投資項目的前置性審批和審批的前置條件,優化審批流程,推動行政審批許可權協同下放,建立線上審批監管平臺。清理規範與就業創業密切相關的證照,嚴格規範管理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改進行政審批行為。

  (二)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

  1.加快構建眾創空間。鼓勵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各類社會力量,根據城市功能佈局合理髮展創客空間、開源社區、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推進以中關村創業大街為代表的眾創空間集聚區建設,研究制訂適合眾創空間發展的資金支援措施,試點推動老舊商業設施、閒置辦公樓宇等資源優先用於創新創業服務。

  2.大力扶持創業孵化基地。研究設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專項引領資金,力爭5年內打造40家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在此基礎上,完善優秀創業項目遴選機制,增加資金扶持規模,助力優秀創業企業快速發展。積極探索基於網際網路的新型孵化方式,鼓勵發展“孵化+金融”的創業服務模式。

  3.全方位提供科技服務。積極提供開發設計、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科技服務;發展支撐行業轉型升級和輻射全國的綜合科技服務;引導各類新型科技服務業態發展。發揮科技服務機構作用,加強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推進科技服務國際化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加強與國際知名機構的合作,引進和培養一批懂技術、懂市場、懂管理的複合型科技服務高端人才。

  4.優化知識産權管理與服務。協助重要發明專利申請優先進入國家審查;暢通中關村示範區小微企業專利審查綠色通道,重點加快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出證工作。

  5.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和就業服務。指導企業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鼓勵企業與職工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嚴肅查處拖欠工資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企業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職業指導、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等服務。

  (三)加大資金支援力度

  1.加強財政資金引導。落實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計劃,設立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初創期、孵化期、成長期企業和新興業態的培育力度。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首都科技創新券的引導作用,加大社會資本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入。

  2.加大創業貸款政策扶持力度。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和其他有創業意願、需要幫扶的符合條件人員,依法註冊個體工商戶或創辦小微企業的,給予貸款及財政貼息支援。加大對創業擔保貸款經辦機構的獎勵性補助資金投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優惠利率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研究商業貸款貼息政策,對依法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帶動一定就業的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給予支援。

  3.鼓勵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支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本市區域股權市場創新融資方式,設計適合初創企業的融資産品。支援本市區域股權市場與各類孵化器、創業空間進行對接。鼓勵會計、法律、資訊等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各類投融資機構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優質服務。

  4.搭建金融服務平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支援設立服務小微企業的信貸專營機構。實施擔保貸款、知識産權質押、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信貸創新試點。創新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産品,進一步豐富産業鏈融資和商業圈融資模式。鼓勵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業務成本利潤核算機制,合理降低融資成本;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用培植;搭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間的對接平臺,探索風險共擔的融資性擔保聯盟模式。

  (四)減輕創業稅費負擔

  加強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工作,落實國家支援小微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全面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清理工作,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費;完善監管機制,堅決遏制亂收費;對確需保留的涉企收費基金項目,建立依法有據、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

  (五)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

  1.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自主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科技成果轉化崗位上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崗創業,也可離崗創業。離崗創業人員應與所在單位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一般不超過3年),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享有同等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權利。離崗或在崗創業人員可參加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職稱直通車評價,獲得高級工程師(教授級)資格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聘任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且不佔用所在單位高級職稱指標。

  2.建立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科研機構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轉化所得收益,劃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探索將科技初創企業納入股權獎勵、股權出售方式的適用範圍,並放寬對企業盈利水準的限制。

  (六)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

  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開展家庭農場試點,擴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的貼息獎勵範圍,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産業。建設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實踐基地,大力發展“網際網路+農業”,支援農民網上創業。

  (七)挖掘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潛力

  鼓勵勞動者在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支援各類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以校企合作方式,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養機制。

  三、努力穩定就業

  (一)鼓勵企業穩定職工就業

  要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實施範圍,引導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研究制訂鼓勵企業穩定大齡職工就業至退休年齡的崗位補貼政策。本市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因兼併重組退出的土地,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用按規定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償還債務等支出。

  (二)妥善分流安置職工

  調整、搬遷以及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可採取縮短工時、輪崗培訓、適時安排年休假、輪崗放假、協商薪酬等措施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與未在崗職工保持勞動關係的企業應向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企業確需裁減人員的,應依法制定裁員方案,履行法定程式。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對企業裁員的事前指導、事中監督和事後服務。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應及時為企業裁減的職工辦理失業登記,並促進其儘快實現就業。

  四、加大就業幫扶力度

  (一)擴大就業政策幫扶範圍

  將鼓勵單位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擴大到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經確認的分流職工等。合理調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全面推進城鄉統一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建立公益性就業崗位徵集評估認定機制,開發更多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二)加大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力度

  探索制定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綜合評價標準,規範認定程式,完善幫扶制度,指定職業指導員實施精細化就業援助。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定期組織登記失業的低保申請人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參加公益勞動或活動,確保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有勞動能力成員至少一人實現就業。民政部門在受理低保申請和核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時,按規定核查其求職狀況。對於實現就業的低保申請人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除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作為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

  (三)推動實現就業幫扶城鄉、區域一體化

  研究建立重大項目就業影響評估機制,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對本市就業受到較大影響的地區給予資金支援。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探索本市城鄉勞動者在居住地登記失業、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獲得就業幫扶的模式;結合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探索本市城鄉勞動者在外埠接受就業失業管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獲得就業幫扶的方式。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要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均等化的服務。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1.各級政府部門開發、購買的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城市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落實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健全服務保障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本市邊遠基層單位就業。

  2.不斷擴大就業見習規模。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補貼對象範圍擴大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高級工及以上水準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3.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幫助更多高校畢業生實現自主創業。全面落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網路招聘月等活動,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內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整合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提供支援。落實北京地區高校高品質就業創業計劃,著力構建大學生創業園孵化體系。

  (五)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高度重視土地流轉、農業結構調整後的農民轉移就業幫扶工作。圍繞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方面,加大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和職業培訓的政策扶持力度。著力加強農村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建立農村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對年齡偏大、生活困難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托底安置。

  (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

  落實國家及本市出臺的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各項優惠政策。建立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人才庫,摸清就業需求,及時發佈人才和就業崗位資訊。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給予重點就業援助。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

  (七)進一步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

  加快推進殘疾人就業地方立法工作。落實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的各項獎勵政策,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完善本市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落實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各項優惠政策,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産品或服務。大力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等給予扶持。

  五、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一)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1.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進一步整合各區就業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明確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職責,充實力量;加強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合理配備人員,改善服務設施。建立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場地、設施設備、人員等標準,強化政策諮詢、創業指導、資訊發佈等服務職能,並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創業者開展項目論證、創業培訓等指導。

  2.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社區、行政村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綜合考慮所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用以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優質就業創業服務。

  3.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資訊平臺建設,向城鄉勞動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業失業管理、職業教育培訓、就業創業幫扶政策以及勞動用工管理、人事檔案管理等全程信息化服務。

  (二)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選聘人員。健全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確定一批人力資源服務誠信示範機構。加大對侵犯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和欺詐等行為。鼓勵發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外包、素質測評、人力資源培訓等服務。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全職業生涯、全過程銜接的終身培訓制度,持續增強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適應現代企業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需要,推行“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的新型學徒制;支援企業與技工院校共同對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等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並對企業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創新培訓方法和手段,完善高校創業課程體系,開發適合不同群體、不同階段的創業培訓項目,提升培訓水準。進一步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作用,健全首席技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培訓制度。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健全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使技能勞動者獲得與其能力業績相適應的工資待遇。

  六、健全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一)強化組織協調

  充分發揮各級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對就業形勢的分析研判,統籌研究制訂就業創業政策,整合就業創業服務資源,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盡職履責。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營造各方共同促進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考核管理

  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圍繞政策落實、群眾滿意度、資金投入等指標加大考核力度。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就業狀況和工作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同時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促進就業政策的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監測分析

  完善就業失業統計指標體系,健全就業創業工作指標。嚴格執行全國勞動力調查制度,健全針對勞動者、單位和人力資源市場的調查分析制度。落實企業裁員報告制度,推進失業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應對不同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五)注重宣傳引導

  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援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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