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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06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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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6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規範行政權力運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本市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

  (一)依法制定《北京市政府部門行政強制等權力清單》

  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將市政府部門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事項納入《北京市政府部門行政強制等權力清單》(以下簡稱《權力清單》),並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予以分類。其中,各部門涉及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權事項及相關管理要求,已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的通知》(京政發〔2015〕1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市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通知》(京政發〔2015〕12號)中予以明確規定。另外,依法應予保密的事項,政府內部管理事項,以及擬定政策、制定標準、編制規劃等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職權事項,原則上不納入《權力清單》。

  (二)主動公佈《權力清單》

  市編辦負責于本通知印發後,即在首都之窗政務門戶網站、市編辦網站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市政府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和行政服務窗口公佈《權力清單》中涉及本部門的行政職權事項,應包括行政職權事項類型、名稱、編碼、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內容,其中流程圖和監督方式可按行政職權事項逐項公佈或依行政職權類別分類公佈。同時,市政府各部門要對向社會公佈的內容進行嚴格保密審查,確保不含涉密資訊。

  (三)建立完善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建立完善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根據行政職權事項增加、取消、下放、變更等實際情況,對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新設、承接上級政府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要予以增加;對設定依據已廢止、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調節、可轉變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職權事項,要予以取消;對面向基層、涉及面廣、由基層政府行使更為方便有效的行政職權事項,要予以下放;因法律法規修訂、機構職能調整,需對行政職權事項名稱、行使主體、設定依據、運作流程、收費標準等要素進行調整的,要相應予以變更。

  市編辦負責牽頭做好權力清單動態管理工作,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如需對權力清單中行政職權事項進行調整,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向市編辦提出申請,經市編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審核確認後,及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未履行規定程式,市政府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本部門的行政職權事項。

  二、關於建立市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制度

  本市探索實行“通用責任清單+專項責任清單”管理模式。《北京市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作通用責任清單》(以下簡稱《通用責任清單》)依據行政職權事項分類,對行政職權運作各環節對應的責任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專項責任清單聚焦重點管理領域,細化明確跨部門、跨層級重點管理事項涉及的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責任。

  (一)認真做好責任清單公佈工作

  市編辦負責于本通知印發後,即在首都之窗政務門戶網站、市編辦網站向社會公佈《通用責任清單》。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通用責任清單》要求,進一步細化本部門行政職權運作各環節對應的責任事項,並於本通知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和行政服務窗口向社會公佈(可按行政職權事項逐項公佈或依行政職權類別分類公佈)。市政府部門專項責任清單另行公佈。

  (二)嚴格落實部門責任

  根據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全面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切實強化本部門“三定”方案規定的主體責任。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管理事項,牽頭部門要擔負起牽頭責任,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認真組織開展有關工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對企業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首問部門要主動服務、加強協調,變群眾“跑腿”為部門間協調配合,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同時,要按照權責一致、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積極支援區、鄉鎮(街道)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提升保障基層、服務基層的能力水準。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區政府要結合實際,抓緊建立本地區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于2016年一季度向社會公佈本區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總結經驗,指導、支援各區對口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要健全完善監督協調機制,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以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完善權力運作機制,優化權力運作流程,切實履行部門職責,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

  附件1:北京市政府部門行政強制等權力清單(詳見網上公佈)

  附件2:北京市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作通用責任清單(詳見網上公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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