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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7-3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與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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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首都標準化戰略綱要》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標準在推進城市管理目標、方法、模式現代化中的基礎支撐作用,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準,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與服務標準化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頂層設計、依法實施、社會共治的原則,以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為動力,以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為重點,不斷強化標準的創制、實施與監督,不斷提高標準的系統性與協同性,不斷完善標準化管理的體制機制,努力構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城市管理與服務標準體系,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工作在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推進城市規劃與建設標準化

  1.完善城鄉規劃建設標準體系。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規劃理念和建設標準,繼續加大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勘測設計、居住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房建設、住宅産業化等方面標準的創制力度,形成全覆蓋、高水準、有特色的城鄉規劃建設標準體系,不斷提高城市的規劃建設內涵。(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完善文物保護標準體系。加強首都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加快制定文物建築修繕、地下文物保護、文物市場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強化文物安全管理,努力促進文物保護與城鄉規劃建設協調發展。(市規劃委、市文物局)

  3.完善城鄉規劃建設標準化協調機制。注重城市規劃、建設、運作、管理等各領域、各環節標準創制的統籌與銜接,強化標準實施的整體性和持續性。加強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作管理等全流程標準監管,不斷提升城鄉規劃建設水準。(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

  (二)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運作管理標準化

  1.推進城市電力、燃氣、熱力等公用事業設施標準化。重點制定燃氣安全管理、品質控制和用戶服務規範,供熱企業能耗、供熱管網安全評估、用戶安全巡檢管理等標準。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運作管理統籌,提高城市運作監控和預警應急能力,切實保障電、氣、熱等能源持續穩定供給和安全可靠運作。(市市政市容委、市發展改革委)

  2.推進城市給排水、節水和迴圈水綜合利用標準化。加強城市二次供水、取水定額、智慧水錶、城鎮節水評價、用水器具和設施設備、排水管道養護管理、水利工程運作維護等標準制定,強化水資源管理,全力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市水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3.推進城市交通運輸標準化。圍繞綜合交通、安全應急、節能環保、管理服務等重點領域,積極推進相關標準的創制和實施,為構建現代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提供有力支撐。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標識、公交專用道、停車設施等標準的推廣實施力度,不斷提升公共交通通行能力和服務水準。(市交通委、市規劃委)

  4.推進市容環境建設和管理標準化。結合市容環境建設與城市精細化管理需求,加強垃圾分類、垃圾處理、街巷道路環境衛生、社區環境衛生、景觀照明設施養護、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等標準制定,進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容環境品質。(市市政市容委)

  (三)加快推進城市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標準化

  1.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加快有限空間作業、職業衛生防護、重大危險源監控等領域的標準創制,制定並實施百項安全生産等級評定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標準實施和監督機制,促進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防範生産安全事故。(市安全監管局)

  2.推進反恐防暴和消防安全標準化。加大安全技術防範報警運營服務通用要求、公共交通安全防範技術要求、大中型商場超市治安防範規範等標準的實施力度,不斷提高反恐防暴能力和治安防控水準。加快制定消防設施檢測和評定標準,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切實提高消防能力。(市公安局)

  3.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標準化水準。加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人防工程建設、人防設備設施管理等標準化建設,制定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設備驗收、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等標準,切實保障城市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安全。(市民防局)

  4.加強氣象災害防禦標準化建設。推進氣象基本資訊、公共氣象服務、專業專項氣象服務、防雷安全管理、人工影響天氣等領域的標準創制,不斷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和水準。(市氣象局)

  5.完善城市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圍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內容,推進城市管理網格、社會服務管理網格、社會治安網格標準化建設的有機結合,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技術,有效提升城市運作預警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市安全生産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四)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標準化

  1.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圍繞能效、計量監測、應對氣候變化等重點領域,制定和完善百項節能標準,形成指標先進、全國領先的地方節能標準體系,充分發揮節能標準對産業轉型升級的倒逼作用,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提供技術支撐。制定和落實關於加強節能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方案,建立節能標準更新機制,創新節能標準化服務,不斷提高節能水準。(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

  2.強化環保標準制定和實施。完善本市地方環保標準體系,研究制定第六階段車用燃油及輕型汽車排放標準,制定修訂汽車製造與修理、工業涂裝、餐飲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認真實施國家和本市的環境品質標準,切實加強對污染源的監測與監督,努力促進環境品質持續改善。(市環保局)

  3.發揮節能環保標準的調控作用。編制本市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及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促進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加速退出,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健全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強制性標準體系,嚴格監管執法,促進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序疏解。(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

  4.促進園林綠化標準化建設。加快制定林業節水、森林生態、林業碳匯、濕地建設、園林綠地工程建設等標準,不斷提高城市綠化美化水準,努力建設和維護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市園林綠化局)

  (五)加快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標準化

  1.完善民政服務標準體系。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全面推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殯葬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標準化。統籌規劃社區養老設施建設標準,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推進養老機構標準化建設,積極引導養老服務業向標準化、優質化和品牌化方向發展,加快産業轉型升級。(市民政局、市規劃委)

  2.健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體系。完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強化公共職業介紹服務規範等標準實施,積極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的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標準化水準。(市人力社保局)

  3.推進城市公共資訊標識標誌標準化建設。大力實施公共資訊圖形符號、公共資訊導向系統設置等標準,進一步宣傳普及和規範使用公共資訊圖形符號、安全標誌、公共場所雙語標識、公共交通標誌標線、地名標誌、門牌樓牌等標識標誌,規範設置國際通用的圖形標誌,使城市管理與服務更加人性化,切實保障公眾出行便利和安全。(首都標準化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六)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標準化

  1.加快建立統一代碼制度。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儘快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現管理從多頭到統一轉變、資源從分散到統籌轉變、流程從脫節到銜接轉變,為轉變政府職能、提升行政效能、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擔奠定基礎。(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

  2.建設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完善公共信用資訊目錄以及信用資訊徵集、存儲、共用與應用等環節規範,建立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共用交換機制,實現全市各行業、各領域信用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用資訊的共用交換,為企業、個人和社會徵信機構查詢公共信用資訊提供便利。(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3.健全完善信用制度標準。明確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管理部門和信用資訊記錄主體的責任,保證信用資訊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制定政府職能部門間的監管執法資訊共用標準,推動完善跨部門、跨地區監管聯動機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發揮標準的引領作用

  1.創新地方標準管理方式。加強公益類地方標準制定,為轉變政府行政方式提供標準支撐。依法嚴格管理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等領域的強制性地方標準。建立地方標準信息公開和共用平臺,向社會公開地方標準的立項、徵求意見、批准發佈等資訊,暢通社會公眾參與渠道。建立標準實施資訊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開展地方標準復審和維護更新。(市質監局)

  2.推進標準化試點示範。開展政務服務、環境管理、社會保障、養老服務等標準化試點示範,積極探索標準化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徑,複製推廣試點經驗做法,增強標準化的影響力和輻射帶動作用。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團體標準試點,支援具備條件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産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增加標準有效供給。以中關村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為載體,開展中關村標準創新試點,推動企業和産業聯盟參與制定團體標準,打造“中關村標準”品牌。(首都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3.探索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加強培訓、專家指導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和産業技術聯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創制國際標準。加強國際交流,積極探索合作模式,在智慧城市、環境保護等方面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市質監局)

  (二)健全完善標準化建設配套體系

  1.加強標準化法治建設。建立標準與法規規章銜接機制,強化對標準制定、實施的保障力度。加快推進地方標準管理的政府規章制定工作,明確地方標準的定位、制定程式、實施及評價等要求,為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提供有力支撐。(市質監局、市政府法制辦)

  2.完善品質、計量、知識産權、檢驗檢測認證等標準化支撐體系。推進品質首善之區建設,將標準作為市政府品質管理獎評選的重要依據,支援市場主體開展品牌創建,助力首都經濟提質增效。制定和實施計量發展規劃,強化能源資源計量、民生計量等重點領域監管,為標準實施的有效性評價提供計量檢測技術保障。大力實施首都知識産權戰略,鼓勵專利技術標準化,推行專利服務標準化,支援市場主體基於自有技術創制技術標準,促進專利技術産業化應用。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培育發展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引導市場主體開展自願性認證。(市質監局、市知識産權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3.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企業産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産品標準的備案管理。對於違反禁止性規定和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産、食品、藥品、工程品質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取締。(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切實提升基層標準化建設水準

  1.落實區縣政府標準化工作職責。按照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區縣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的體制機制,強化區縣政府和區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職責。(各區縣政府)

  2.加強街道(鄉鎮)、社區(村)服務標準化建設。探索運用標準化方法,推進街道(鄉鎮)服務中心和社區(村)服務站標準化建設,促進網格化服務管理標準化,規範硬體設施、管理項目、服務流程等,進一步提高街道(鄉鎮)、社區(村)管理與服務的精細化水準。(市民政局、市社會辦)

  3.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積極開展行政服務中心(大廳)、政府服務熱線等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進一步規範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切實提高管理和服務水準,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市編辦、各區縣政府)

  (四)積極推進區域標準化協同發展

  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意見,以交通一體化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産業升級轉移為重點,共同制定併發布區域協同地方標準,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建立京津冀標準化工作定期溝通協調機制和強制性地方標準通報協商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定期交換地方標準文本。在首都標準網建立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標準化平臺。(首都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首都標準化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動城市管理與服務領域重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明確職責任務,加強資金保障,切實增強城市管理與服務標準化工作的前瞻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首都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

  (二)注重人才建設

  充分發揮首都人才資源優勢,採取積極措施,努力匯聚一批既掌握城市管理與服務要求,又熟悉國家政策、了解國際規則、精通專業知識的標準化專家人才,建立標準化專家庫。加強城市管理與服務標準化知識培訓,培育一批標準化業務工作骨幹,不斷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標準化意識和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質監局)

  (三)加強宣傳引導

  加大城市管理與服務領域重要標準的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傳標準化建設經驗和先進典型,引導全社會關注和參與標準化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充分調動消費者、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等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引導各利益相關方參與標準的創制、實施和監督。(市委宣傳部、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

  (四)狠抓工作落實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將標準化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工作考核,推進任務落實。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管,對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對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和區縣政府的責任。(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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