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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6-3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和“五河十路”綠色通道生態林用地及管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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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35號

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委、辦、局:

  自2000年以來,本市先後實施了第一道、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和“五河十路”綠色通道建設工程、平原地區造林工程等,城市生態空間格局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得到持續改善。但是,由於各類重點造林綠化工程實施時間不同,致使建設投入和管護補助標準差異較大,不利於生態林資源的管理和長效保護。為進一步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更好地發揮平原地區生態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水準,市政府決定對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和“五河十路”綠色通道生態林用地及管護政策予以調整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範圍

  政策調整範圍為通過第一道、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和“五河十路”綠色通道建設工程建成的生態林,以及在上述工程實施前該區域內由國家和市政府投資建成的生態林中,未辦理規範用地手續、管護費標準低於平原地區造林工程的部分。對納入調整範圍的生態林實行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由相關區縣政府負責組織統一登記造冊,並實行動態管理。綠化隔離地區和“五河十路”綠色通道建設工程實施區域內新建或通過提升改造建成的生態林,經審核登記,可執行平原地區造林工程的佔地、管護補助標準。

  二、政策調整內容

  (一)提高生態林用地補助標準。納入政策調整範圍、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生態林,經規範用地手續後,提高其佔地補助標準,以保持生態林用地的相對穩定性。位於城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的用地每年每畝補助1500元,位於生態涵養發展區的用地每年每畝補助1000元,補助資金全部由市財政承擔。生態林用地為國有土地的,不給予補助。

  (二)提高生態林管護補助標準。納入調整範圍的生態林,其管護補助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4元,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50%。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區縣政府主體責任。相關區縣政府作為本次政策調整實施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全市統一要求,成立專項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分工、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要加強統籌,科學劃定管護單元,着力做好用地程式規範和管護責任落實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切實做好群眾工作。

  (二)強化部門職責。市園林綠化局要制定政策調整實施細則,加強統籌協調;市國土局要明確生態林用地性質,做好相關工作;市規劃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將平原地區生態林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辦法和管理規範;市、區縣財政局要落實資金,制定生態林管護及生態林用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做好資金撥付、資金監管及績效考評等工作;市、區縣農委要加強對規範生態林用地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市、區縣人力社保局要做好農民就業、教育培訓及相關政策保障工作。

  (三)提高生態林管護專業化水準。建立和完善權責清晰、區域統籌、行業監管、市場主導的園林綠化資源管護體系,市、區縣園林綠化局要按照《北京市平原地區生態林管護技術導則》要求,將森林健康培育作為管護的主要內容,實施專業化管護,並加強考評,實現生態林資源管理的專業化、精細化,不斷提昇平原地區森林生態功能。

  (四)依法保護造林綠化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格生態林資源管理,嚴格生態林地徵佔及林木採伐、移植審批,確保平原地區森林生態系統安全穩定可持續發展。

  此項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本市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03]1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8]17號)與本文件相抵觸的規定自動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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