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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6-26
  5. [成文日期] 2015-06-26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空氣重污染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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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34號

  為應對空氣重污染、保護公眾健康,市政府決定,當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佈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發佈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預警一級)時,按照《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期間,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二、在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預警一級)期間,執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本市所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全天停駛80%。

  (二)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三)每天3時至24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〇〇二”式號牌和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尾號輪換措施;但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禁止外省區市機動車在本市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四)以下本市機動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的限制: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2.公共電汽車、省際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作業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6.純電動載客汽車,持有殘疾人通行證的小型客車,保障城市正常運轉和生産生活必需品供應且持有通行證的載貨汽車。

  (五)外省區市進京的省際旅遊大型客車、“綠色通道”車輛、郵政專用車、經有關部門核準並備案為本市運送生産生活物資的車輛,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的限制,但仍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每天6時至24時,除省際旅遊大型客車和郵政專用客車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本市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

  (六)以下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進京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2.持道路運輸證件的省際客運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三、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分別提前24小時組織發佈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紅色預警(預警一級),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做好應對空氣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除執行本通告規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對違反規定行駛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空氣重污染期間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13]3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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