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5]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準,保護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7號)相關規定,現就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在醫院、學校、居住小區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每日22時至次日6時禁止進行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涉及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或因生産工藝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夜間施工許可應明確許可時限。
中考、高考期間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規定區域內進行産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三、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落實以下責任:
(一)應將施工作業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影響預測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中,充分考慮施工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保障施工噪聲防治所需費用和夜間噪聲擾民補償所需費用。
(二)應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噪聲控制目標,引導施工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三)應會同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立群眾來訪接待處,明確施工噪聲污染協調處理工作負責人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妥善解決施工噪聲污染引發的糾紛。
四、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落實以下責任:
(一)應在施工方案中明確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計劃,儘量避免夜間施工作業。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須在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産生的環境噪聲值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情況。
(三)應制定施工現場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進行公告,認真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將産生施工噪聲的設備、設施遠離居住區佈置。
(四)進行經批准的夜間施工作業時,應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准文號、起止時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
(五)應明確責任人,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妥善處理施工噪聲污染引發的糾紛。
五、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有關防治措施及綠色施工管理規定。
六、各區縣政府應組織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助相關部門對有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監督,並及時調解因施工噪聲污染引發的糾紛。
七、工程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施工單位申報的施工噪聲排放數據後,應認真核定,按排版放噪聲的超標聲級徵收排污費。
八、工程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工程項目夜間施工許可申請時,應核實以下內容:施工許可證、夜間施工必要性報告、建設單位提供的由環評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施工作業噪聲預測值和影響範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施工降噪措施及建設單位控制噪聲的承諾書等。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經批准的夜間施工工程的監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大對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特別是對未經批准進行夜間施工或超過批准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依法予以查處。
十、夜間施工産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建設單位對影響範圍內的居民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單位應當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訂補償協議,補償費由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發放。
居民和建設單位對夜間施工噪聲是否超過規定標準存在爭議時,雙方均可委託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測定,並向工程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判定噪聲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十一、因施工噪聲污染産生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京政發[1996]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