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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6-04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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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4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京政發〔2013〕5號),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是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佈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做好此項工作對於確保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履行好“四個服務”職責,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要把督促檢查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

  第四條 要把確保政令暢通和工作落實作為督促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衡量督促檢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二章 工作組織體系

  第五條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廳(室)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的督促檢查工作體系。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負責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本級各部門督促檢查工作的協調和對下級單位督促檢查工作的指導。政府系統各級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加強與同級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的配合,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專項審計的監督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統計部門民意調查的輔助作用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評估作用。

  第六條 市政府秘書長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職責的專職機構,主要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檢查工作,並對重大決策事項開展直接督查。

  第七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是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同志是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同時,區縣政府要明確由常務副區(縣)長,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各區縣政府要設立專門的督促檢查工作機構;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明確承擔督促檢查職能的機構,其中承辦工作量大、任務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督促檢查工作機構。

第三章 工作任務與分工

  第八條 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要突出抓好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領導同志重要講話和批示以及其他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第九條 根據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內容,分工如下:

  (一)對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文件,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有關區縣、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的,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由主責單位會同協辦單位按要求抓好落實。

  (二)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聯合印發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按有關要求聯合開展督促檢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由報請發文的單位作為主責單位,會同協辦單位按要求抓好落實。

  (三)市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和反饋報告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會議的相關部門負責。

  (四)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件,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反饋和協調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領導同志調研中交辦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應急管理、對外聯絡、建議提案辦理、政務資訊等工作領域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根據“誰承辦、誰督查”的原則,由相應承辦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督促檢查。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國外訪問和國內外事活動中確定的需要落實事項由市政府外事部門負責匯總整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第十條 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督查事項,承辦任務的主責單位對落實工作負主要責任,協辦單位負相應責任。主責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溝通,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開展工作,形成落實合力。

第四章 相關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要不斷深化、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檢查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一)限期報告制度。市政府要主動、及時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市委報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會議召開後、重大決策出臺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發佈後,原則上主責單位會同協辦單位要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報送傳達部署和推進落實情況;3個月內報送工作進展和效果;半年內、一年內須報送進一步落實情況。重大進展、重要情況、緊急督查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告。

  (二)重大專項督查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以及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適時組成市政府督查組,抽調工作人員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開展實地督查活動,了解實情、協調服務、督促落實。

  (三)情況通報制度。對涉及全局性的重點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負責以《重點督查事項月度專報》的形式,按月進行通報;對落實成效明顯的單位,要總結經驗,交流推廣;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單位,要指出問題,責成其報告原因,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整改。

  (四)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規範,實現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全過程、動態化管理。在政府出臺重大決策部署時,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同步建立督促檢查工作臺賬,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規定完成時限,加強跟蹤督查,確保任務落實。

  (五)聯合督查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對涉及部門多、落實難度大或專業性強的重大決策任務,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機構可會同同級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機構或專業部門聯合開展督促檢查。

  (六)定期會商制度。由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召開情況溝通會,通報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已向社會公開承諾完成時限的事項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七)調查復核制度。對領導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項,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進行實地調查復核,適時開展“回頭看”、“再督查”,鞏固落實成果,確保取得實效。

  (八)督查調研製度。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決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和領導同志關注的重點問題,積極開展督查調研。深入基層,發現問題,查明原因,提出對策、建議,為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九)績效管理制度。將督查事項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範疇。組織專家學者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決策落實效果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配合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的工作,不得推諉扯皮、虛報瞞報;督查人員要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確保廉潔公正。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過程中發現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情形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嚴肅追責。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配齊配強專(兼)職督查人員,選配政治素質好、思想作風硬、業務能力強並熟悉各方面情況的人員從事督促檢查工作。要加強對督查人員的培訓,提高綜合協調、政策把握、調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善抓落實的督促檢查幹部隊伍。同時,要為督查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為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在市、區縣政府建立督查專員制度。督查專員由政治素質高,工作經驗豐富,敢於擔當,善於發現問題和溝通協調、解決問題能力強的人員擔任。督查專員的主要職責為:對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市、區縣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調研、明察暗訪,了解和反映基層幹部群眾訴求、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督促檢查工作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屬機構的督促檢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市政府重大專項督查工作程式

     2.市政府重要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工作程式

     3.市政府重要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工作程式

     4.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督查工作程式

     5.市政府重點督查事項月度專報工作程式

     6.《督查通知單》、《督查催辦單》、《督查退辦單》樣表(略)

  附件1

市政府重大專項督查工作程式

  重大專項督查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以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組成市政府督查組,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開展的規模較大的實地督查活動。重大專項督查工作套裝程式括督查立項、動員培訓、實地督查、綜合報告、整改落實5個步驟。

  一、督查立項

  督查立項一般包括制定督查計劃、起草督查方案、呈報領導批准、印發督查通知4個環節。

  (一)制定督查計劃。市政府辦公廳商有關單位圍繞全市中心工作,選擇影響全局、時效性強、領導同志關注的工作作為重大專項督查事項,制訂市政府辦公廳年度重大專項督查計劃後按程式報批。在計劃實施過程中,應根據情況變化和領導同志要求及時調整相關內容。

  (二)起草督查方案。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年度重大專項督查計劃,商有關單位研究制定重大專項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依據、督查內容及重點、督查時間、督查對象、督查組成員、動員培訓、督查方式、督查情況報告方式、新聞宣傳、督查工作組織與協調。

  (三)呈報領導批准。市政府辦公廳起草請示,按程式將督查方案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在請示中,應闡明開展重大專項督查的依據、目的、方式,簡介督查方案起草的過程,綜述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提出開展重大專項督查工作的建議。根據督查方案起草督查通知,與督查方案一併報批。

  (四)印發督查通知。根據領導同志審定的督查方案,印發督查通知。

  二、動員培訓

  動員培訓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具體承辦。一般包括組成督查組、確定培訓內容、編印督查手冊、組織動員培訓4個環節。

  (一)組成督查組。市政府辦公廳通知參加督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名,並提出參加督查人員級別、人數等要求。根據報名情況,確定分組名單,明確各組負責人、聯絡人和成員。

  (二)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明確督查目標任務、介紹有關情況、解讀政策文件、講授督查方式方法、提出工作要求、確定督查工作分工等。

  (三)編印督查手冊。將開展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批示、指示,以及督查工作方案、分組人員名單、各組聯繫方式、工作要求和有關規定,彙編成冊,確定密級,分發督查組人員。

  (四)組織動員培訓。一般在開展實地督查前3日,對全體督查人員進行集中動員培訓。主要議程有:請領導同志對重大專項督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提出要求;請有關單位負責同志或專家介紹情況和解讀政策;組織督查人員分組進行學習交流,熟悉有關政策和文件,明確任務分工等。

  三、實地督查

  實地督查一般包括確定行程安排、開展實地督查、反饋督查意見、提交分組報告4個環節。

  (一)確定行程安排。各督查組及時與被督查區縣或部門聯繫,研究細化督查方案,對本組開展督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二)開展實地督查。

  1.聽取情況彙報。為全面了解工作落實情況,應聽取區縣和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彙報,掌握督查重點事項落實情況、成功經驗、有效做法及存在的問題。

  2.進行實地查看。根據督查任務和檢查範圍,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採取明察暗訪等方式,檢查各項工作推進情況和有關政策落實情況。

  3.作出客觀評估。督查組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時進行定量定性分析,對進度、效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估,並搜尋存在的問題。

  4.提出整改要求。督查組對發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分析主客觀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三)反饋督查意見。各督查組及時向被督查區縣或部門反饋督查意見,對總體情況作出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四)提交分組報告。由各督查組組長負責組織起草,形成內容詳實、觀點鮮明、建議明確的分組報告,在實地督查結束後及時提交市政府督查室。

  四、綜合報告

  綜合報告一般包括起草督查報告、彙報督查情況、呈報督查報告3個環節。

  (一)起草督查報告。實地督查結束後,市政府辦公廳及時召開各督查組組長或分組報告執筆人會議,聽取各組督查情況彙報,交流督查工作情況,起草督查報告。

  (二)彙報督查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視情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聽取督查組工作情況彙報,如領導批示同意上會彙報,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彙報準備。

  (三)呈報督查報告。根據領導同志指示和會議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督查報告並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按程式呈報領導同志。

  五、整改落實

  整改落實一般包括通報督查情況、督促問題整改、報告整改結果3個環節。

  (一)通報督查情況。市政府辦公廳將經領導同志審定的督查報告以《督查與反饋》形式進行通報。

  (二)督促問題整改。市政府辦公廳就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印發督查通知單,提出工作要求,明確工作時限,督促相關區縣或部門抓好整改落實,並按期上報整改情況報告。

  (三)報告整改結果。對相關區縣或部門報來的整改情況報告,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呈報領導同志。對領導同志關注的重點問題,可視情況採取回訪復核的方式核查整改情況。

  附件2

市政府重要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工作程式

  一、立項

  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及時匯總需要督查的會議重要決定事項,明確責任單位,規定完成時限。

  二、轉辦

  按照“誰承辦、誰督查”的原則,制發《督查通知單》,將會議重要決定事項,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抓好落實。

  三、催辦

  會議承辦部門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了解會議重要決定事項落實進展情況。對未能按照規定時限落實的會議重要決定事項,及時進行催辦,責成有關單位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及未落實的原因,並提出延長落實的時限。

  四、重點督查

  對有關單位在報告中提出的延長期限內仍未落實、需要調查追究責任的,由會議承辦部門商市政府督查室組織調查,進行重點督查,查清未落實原因,並提出工作建議,報告領導同志。必要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組織開展實地督查。

  五、督查報告反饋

  有關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後,要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並在規定時限內報告會議重要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審核報告

  由會議承辦部門對有關單位報告的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審核。情況不清楚的,進一步進行核實;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制發《督查退辦單》,退回重新辦理。

  七、匯總報告

  會議承辦部門按照“每會一督查、每月一反饋”的方式,定期將每月督查的會議重要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梳理,並呈報領導同志。

  附件3

市政府重要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工作程式

  一、任務分解

  (一)起草文件時,文件承辦單位要考慮文件所提工作任務的落實責任。條件成熟的,可在文件中列出責任分工,或將單獨成文的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隨文件一併報批。

  (二)文件印發後,領導同志要求制定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單位根據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制定分工方案,並按公文處理程式報批。

  (三)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將落實責任明確到具體單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要充分徵求意見,明確牽頭單位。

  (四)分工方案要對重點工作任務提出科學合理的完成時限,要求牽頭單位積極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根據工作任務性質和需要,及時開展中期檢查和任務完成情況評估,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情況報告

  (一)按照“誰制定分工方案,誰牽頭負責督查”的原則,分工方案要求開展中期檢查和任務完成情況評估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單位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中期進展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沒有要求開展中期檢查和任務完成情況評估的,有關單位按照完成時限向市政府報告完成情況。

  (二)有關單位報送的中期進展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報告,按照“誰督查,誰報批”的原則,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單位按公文處理程式審核報批。

  三、督促檢查

  (一)對發現工作進度較慢的,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單位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加快工作進度。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工作任務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印發督查通知,要求報告進展情況及未完成原因,提出延長辦結的時限。由承辦單位負責督查的,必要時可商請市政府辦公廳共同開展督查。

  (二)涉及重大決策部署,需要組織專項督查的,每年年初由市政府辦公廳商有關單位納入年度重大專項督查計劃,按照《市政府重大專項督查工作程式》組織實施。

  對其他重要文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參照本程式辦理。

  附件4

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督查工作程式

  一、分解立項

  (一)立項。凡政府決定或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交辦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歸類分解,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確定完成時限,一事一立提出擬辦意見,並建立工作臺賬。

  (二)交辦。市政府辦公廳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和有關單位職責,及時將督查事項以召開交辦會或下發《督查通知單》等形式交由具體承辦單位辦理,並明確相關要求。

  (三)承辦。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後,應報送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閱,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制定落實預案,並按要求認真辦理。

  二、督促檢查

  (一)督查。採取現場督查、聯合督查、明察暗訪、電話催辦、網路督查等方式對督查事項實施全過程管理。對重要督查事項,要明確專人負責督查;對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要及時對承辦單位進行催辦;對落實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辦。

  (二)審核。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承辦單位的項目管理責任制、落實預案、辦理情況、反饋報告等環節進行審核,對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大的重要事項的辦理情況,應進行現場核查。

  (三)報告。承辦單位負責及時反饋、報告落實情況。反饋報告要實事求是、一事一報,重點反映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後上報。

  受客觀因素影響、經多方努力仍未能按計劃落實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大決策目標的,承辦單位要按規定時限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並説明原因;如需調整任務和辦理時限,由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書面請示,經市政府批准後由督促檢查工作機構按照調整後的任務目標進行督促檢查。

  (四)歸檔。對已辦結的督查事項,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由督促檢查工作機構歸檔備查。

  三、績效考評

  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任務制定、過程監控、年底述職、考評反饋等方式,對承辦單位落實督查事項情況開展績效考評。

  附件5

市政府重點督查事項月度專報工作程式

  重點督查事項包括:市政府文件中需要重點督查落實的事項;市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中需要重點督查落實的事項;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督查落實的事項等。

  一、定期梳理

  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梳理重點督查事項落實情況,按照延長時限內仍未辦結、延長時限內正在辦理、規定時限內正在辦理、已辦結等4類送市政府督查室。對於延長時限內正在辦理的事項,要説明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的原因,並提出延長辦理的時限;對於延長時限內仍未辦結的事項,要説明未辦結的原因,並明確未辦結的責任單位。

  二、審核報批

  市政府督查室對重點督查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將延長時限內正在辦理、規定時限內正在辦理、已辦結等3類事項的落實情況刊登在《督查與反饋(重點督查事項月度專報)》(見樣表1),按程式報批;將延長時限內仍未辦結事項的有關情況刊登在《督查與反饋(增刊)》(見樣表2),按程式報批。

  三、印發分送

  對經主管領導審定的《督查與反饋(重點督查事項月度專報)》,市政府督查室及時印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抄送相關區縣、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經審定的《督查與反饋(增刊)》,市政府督查室及時印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及有關副秘書長,抄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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