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4-02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

字號:        

京政發[2015]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首都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緊密結合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了《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制定的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節能環保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三、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援。

  四、市政府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減少事前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總體要求修訂相關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調整相應審批許可權。可依據項目核準許可權,逐步將規劃條件、建設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水影響評價審查等核準前置條件審批許可權同步下放至區縣,實現同一項目前置手續由項目核準的同級政府部門辦理。有關具體技術審查工作也要逐步下放至區縣或委託專業社會機構實施。同時,要按照“放管並重、上下聯動、縱橫協管”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採取專項政策支援其發展的重點地區,其規劃範圍內新增投資建設項目,可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中的《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04年本)》即行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