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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4-2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慈善北京”建設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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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加快推進“慈善北京”建設、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是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的客觀要求,有利於全面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發揮慈善扶貧濟困的積極作用,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近年來,本市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社會慈善意識不斷增強,慈善組織迅速壯大,社會捐贈穩步增長,慈善活動日趨活躍,慈善事業發展呈現良好勢頭。但是,本市慈善事業也存在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健全、慈善行為不夠規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與社會救助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與社會救助資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生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慈善北京”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支援鼓勵與強化監管並重,全面提升慈善事業發展水準,逐步形成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人人參與、惠及大眾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促進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政府支援引導作用,大力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加大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開展多樣化、多層次的慈善活動,促進各類慈善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堅持民生優先,突出扶貧濟困。從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以救急解難、扶危濟困等領域為重點,推動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緊密銜接、功能互補,建立健全難有所助、困有所幫、急有所救的工作機制。

  堅持改革創新,鼓勵先行先試。主動適應慈善事業發展新形勢,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作方式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界參與慈善的渠道,激發慈善事業發展活力,培育和發展一批優秀的慈善組織和品牌。

  堅持依法推進,促進規範運作。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作。

  堅持優勢互補,促進協同發展。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積極推動京津冀地區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慈善資源共用、資訊互通等機制,推動慈善事業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慈善北京”建設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以“全民慈善、效能慈善、惠民慈善、誠信慈善、創新慈善”為基本特徵的首都慈善特色品牌。慈善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慈善行為更加規範,慈善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全社會支援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弘揚慈善文化,打造“全民慈善”

  1.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在全市推廣使用“慈善北京”標識。將宣傳慈行善舉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整合網際網路、戶外廣告牌匾、公共交通設施宣傳欄等傳播媒介,開展多形式、多角度的慈善宣傳;鼓勵市屬主要新聞媒體設立慈善專題專欄,預留一定比例的廣告播出時間或版面用於慈善宣傳;將傳播慈善文化理念、培養志願服務精神納入全市中小學德育課程,將志願服務行為納入中小學生綜合評價體系,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2.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殘聯、紅十字會等各類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發揮主力軍作用,推出更多優質的慈善項目吸引社會公眾參與,打造一批具有首都特色的品牌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捐贈、支援志願服務、為弱勢群體提供工作崗位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支援慈善事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家庭、個人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3.積極推動建立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推動設立“首都慈善獎”,以對在公益慈善領域作出較大貢獻、具有良好社會影響力的個人、企業、慈善組織以及具有創新性、示範性的公益慈善項目進行表彰。逐步探索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壯大慈善組織,打造“效能慈善”

  4.扶持發展慈善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穩妥有序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積極探索向區縣下放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力培育社區公益性、服務性慈善組織,支援和引導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鼓勵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援和能力建設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積極推進慈善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為慈善組織提供開辦指導、交流培訓等配套服務。

  5.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項目實施和專業服務等人才。通過高等職業教育、海內外研修培訓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慈善事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事業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打造一支職業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具有奉獻精神的慈善專業人才隊伍。

  6.加大資金支援力度。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的支援力度。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長效機制。

  7.落實減免稅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對有關慈善組織的減免稅政策和企業、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對境外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編寫相關工作指南,為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

  8.加強品牌建設。指導慈善組織加強品牌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切實提升其內部治理能力,培育和發展一批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慈善品牌。充分發揮北京作為國際交往中心的優勢,吸引世界一流的國際慈善組織在京設立地區總部或分支機構。

  (三)突出扶貧濟困,打造“惠民慈善”

  9.建立健全慈善和社會救助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政府開展社會救助和社會力量組織慈善活動的銜接與聯動機制。各區縣政府所屬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做好慈善救助對象的發現、受理、審核、推介等工作,將經過政府救助後仍需幫扶的對象,及時轉入慈善救助體系。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做好對接,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救助,使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機結合,實現有序施救、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形成合力,織密編牢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

  10.整合慈善資源,實現救助資訊有效對接。建立覆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的慈善救助資源數據庫和慈善救助資訊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用。推動建立和完善京津冀慈善救助資源共用機制和救助資訊互通機制,有效開展聯動互助。

  11.創新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體系,在社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務樓宇、交通樞紐等場所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群眾就近捐贈廢舊物資。創新發展慈善超市,不斷完善基本功能,積極拓展其他社會服務功能,推進慈善超市運營市場化、社會化。

  (四)加強監督管理,打造“誠信慈善”

  12.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慈善組織要嚴格規範募捐行為,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照有關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説明。

  13.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和運作慈善項目,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14.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慈善監督管理機構。探索通過年檢審計、信用評估、表彰獎勵、公眾評價等形式,建立慈善組織信用體系。建立健全慈善統計制度,將統計數據納入本市宏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基礎數據庫。嚴格落實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慈善組織抽查審計等制度,並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並將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産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納入年檢和評估工作範疇。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15.發揮行業協會引領作用。發揮首都公益慈善聯合會作為聯合型、行業性和“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優勢,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培訓,搭建交流平臺,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能力。首都公益慈善聯合會要指導各會員單位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等各項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範有序運作。

  16.加強社會監督。依託北京市社區服務熱線(96156),開設首都慈善監督熱線,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若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其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依規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産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産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援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17.強化信息公開。市、區縣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資訊:在本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的名稱、宗旨、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登出等資訊;具有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慈善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扶持鼓勵政策和措施;購買慈善組織服務情況;對慈善組織表彰、獎勵及處罰情況;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資訊和重大專項資訊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資訊。慈善組織也要認真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按照《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50號)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限和途徑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8.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登記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的,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注重與時俱進,打造“創新慈善”

  19.推進慈善理念創新。引導社會公眾轉變傳統慈善觀念,從大災大難時的集中式愛心奉獻向常態化、點滴化、普及化參與慈善轉變,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獻愛心成為現代公民的自覺意識和生活方式。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積極研究慈善事業發展方向、運作模式等問題,探索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新機制、新方式,不斷豐富慈善事業的領域和範圍。

  20.推進慈善管理創新。倡導慈善組織募用分離,推進慈善組織專業化發展,實現分工協作、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依託新興媒體和新技術資訊平臺,進一步促進政府、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交流互動,促進慈善事業更加公開透明。

  21.推進慈善捐贈創新。鼓勵和支援社會公眾通過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賽等方式開展慈善募捐,探索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捐贈和知識産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捐贈等新型捐贈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服務業支援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援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産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探索以民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開展慈善信託。

  三、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稅務、人力社保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慈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指導、協調本市慈善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分工明確、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區縣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統籌規劃,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市民政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督查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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