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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4-0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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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建立健全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切實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市政府決定公佈《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2015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清單》公佈工作

  (一)本通知印發後,在首都之窗政務門戶網站、市編辦網站向社會公佈《清單》。

  (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審批窗口和門戶網站公佈本部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公佈的內容應包括:事項名稱、事項編碼、事項類別、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實施機關、辦理處室、受理方式、受理地點、審批流程、申報材料、審查內容、審查標準、批准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有效時限,以及收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意見的具體方式等。同時,要認真做好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公佈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不含涉密內容。

  (三)市政府審改辦負責指導和組織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工作,並監督檢查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切實加強《清單》管理

  (一)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編碼管理制度。《清單》中每個行政審批事項在全市範圍內具有唯一編碼。市政府審改辦負責制定編碼規則,對每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賦碼並實行登記管理。

  (二)如需對《清單》中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調整,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審改辦提出申請,由市政府審改辦審核後予以調整;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于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調整情況,並報市政府審改辦備案。

  (三)由市政府審改辦負責,于每年一季度對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匯總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本年度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

  (四)對經市政府相關部門初審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市政府審改辦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匯總公佈。

  三、嚴格《清單》實施工作

  (一)對納入《清單》的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實施審批工作。任何部門不得在《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等問題。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同時,對市政府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以公佈實施《清單》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規範審批行為,推進網上審批平臺建設,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推行辦理時限承諾制,逐項制定本部門審批事項的業務手冊和辦理指南,切實做好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工作。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研究《清單》公佈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梳理本部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或下放後有利於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四)各區、縣政府要參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公佈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並嚴格依法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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