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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4-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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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規範審批行為,持續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一)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

  1.凡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本市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審改辦牽頭)

  2.聚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重點工作,進一步加大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力度,到2015年底再精簡200項以上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

  3.科學合理設置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向區縣下放審批許可權,逐步建立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科學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體系。(市政府審改辦牽頭)

  (二)減少前置性審批和收費項目

  1.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

  2.研究推進與行政審批相關的證照清理和規範工作。(市編辦牽頭)

  3.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清理規範企業註冊環節的前置性審批,積極推進“先照後證”。(市工商局負責)

  4.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完善收費公示制度。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服務項目和收費,一律予以取消;對保留的前置服務項目和收費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市政府審改辦、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做好與國務院各部門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工作的銜接落實。2015年底前完成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市政府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

  2.市政府各部門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區縣對應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各區縣政府負責)

  二、深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改革

  (一)研究深化重點領域投資項目審批改革

  1.積極清理精簡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審批和前置條件,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市政府審改辦牽頭)

  2.圍繞加快構建“高精尖”的經濟結構,嚴格落實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研究完善“六高四新”功能區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區縣政府及功能區管委會負責)

  3.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首都城市建設管理,研究完善交通、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

  (二)全面清理規範中介服務

  1.清理行政審批涉及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確需保留的,應規範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市政府審改辦牽頭) 

  2.以與投資項目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領域為重點,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研究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文物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民防局、市地震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三、健全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一)推進政務服務平臺建設

  1.研究制定市級審批部門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方案,協調做好各有關部門進駐工作。(市政府審改辦牽頭)

  2.調整優化進駐部門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形成與集中審批相適應,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協調的體制機制。(市編辦牽頭)

  3.依託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健全完善相關運作管理機制。加強區縣、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和村(社區)便民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一站式”服務機制,提升服務基層和群眾的能力。(市政務服務辦、各區縣政府負責)

  4.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信息化系統,實現相關部門及區縣審批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務服務辦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5.積極推進網上受理和網上審批,推動政務服務信息化系統與市電子監察系統對接,實現“一網進、一網出、一網辦理、一網監督”。(市政務服務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二)提高政務服務規範化水準

  1.建立健全市政務服務中心進駐部門審批工作的協調督辦機制,實現一口受理、限時辦理、規範辦理、透明辦理。(市政務服務辦負責)

  2.加強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運作機制,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及工作流程。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準,建立科學規範的政務服務考核評價體系,督促各進駐部門和單位不斷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市政務服務辦、各區縣政府負責)

  3.進一步完善為中央在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駐京部隊服務的綜合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配套的政務服務機制。(市政務服務辦牽頭)

  四、規範行政審批權力運作

  (一)推行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

  2015年底前公佈市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2016年底前實現區縣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全部公開,形成比較完善的清單公佈和管理制度體系。(市政府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二)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標準化

  1.制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向社會公佈事項名稱、事項編碼、事項類別、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實施機關、辦理處室、受理方式、受理地點、審批流程、申報材料、審查內容、審查標準、批准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有效時限等內容。(市政務服務辦、市政府審改辦、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2.依法規範行政審批管理,堅決杜絕變相審批、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等問題。(市政府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辦、市監察局負責)

  (三)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

  進一步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和審查程式。擬新設行政許可的,要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嚴格予以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審改辦負責)

  五、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後,各有關部門要承擔起行業管理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逐項制定具體監管措施,推進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有機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市政府審改辦、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區縣政府負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責任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工作機制,明確專門責任部門和人員,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部門聯動,統籌協調推進

  建立健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門聯動機制,對涉及多部門或市、區縣聯動的事項,要加強會商溝通,積極協調推進。同時,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區縣對口部門的業務指導,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銜接。

  (三)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考核評價

  市、區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及時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同級政協彙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自覺接受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作為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績效考評的內容之一,開展專項檢查,並適時進行第三方評估。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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