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3號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4年11月27日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號令發佈 根據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3號令修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組織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升自然科學基金投入效能,加強基礎研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學技術人才,服務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交叉的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支援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發揮基礎研究對科技創新的源頭供給和引領作用。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教育、科技、人才一體部署,堅持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相結合。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凝聚資源、服務首都、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監督評估和績效評價,負責研究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政策,審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體系,協調、評估、監管自然科學基金資金等。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開展財政績效評價,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金的財政支援力度。
審計機關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基金委負責制定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項目指南,審定基金委議事規則、專家諮詢組運作機制、聯合基金管理委員會運作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年度計劃與資助項目等重大事項。基金委下設常設機構為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基金辦負責自然科學基金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基金委委員由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研究領域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組成。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才工作部門、市財政部門、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以及基金辦主任為基金委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自然科學基金可以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人民政府、企業、行業協會等設立聯合基金。鼓勵社會力量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與自然科學基金設立聯合基金、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依法依規享受優惠政策。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工作應當加強對職業早期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支援,發現和培養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突出成績且具有明顯創新潛力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探索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長期穩定支援機制。
第八條 確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評審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援的機制。
基金辦應當加強自然科學基金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並維護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中應當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學術水準的專家作為評審專家,適度提高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以及青年專家的比例。
在評審工作中,推行評審專家責任機制,保障評審專家對項目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
第二章 規劃與組織
第九條 基金委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項目指南。
制定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項目指南時,應當廣泛聽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科技智庫、行政部門等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論證過程中,應當注重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諮詢作用。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戰略性、前瞻性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支援基礎研究選題多樣化,鼓勵開展高風險、高價值基礎研究,鼓勵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實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等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基金辦申請註冊為依託單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備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工作要求的財務和資産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礎條件;
(四)未被限制或者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
第十二條 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項目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為項目申請人、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規範性提供指導,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服務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
(五)對項目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進行管理,支援科技成果開放獲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七)完成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基金辦應當對依託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應當實行分類評價制度,探索實施推薦制、首席科學家負責制、定向委託制、非共識項目篩選等項目組織方式,相關申請與評審規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二)不存在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者被列入相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被禁止一定期限內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科技項目的情形。
符合條件的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取得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該依託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項目申請人應當是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依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研究平臺和科教基礎設施,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與企業之間,中央在京單位與市屬單位之間,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的合作機制,組織科學技術人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指南和申請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交申請材料。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實行承諾管理制度,項目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項目申請人申請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説明資助情況。
申請材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個人資訊保護、數據安全、保守國家秘密等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實施容缺受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項目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的項目超過規定數量的;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和申請要求的。
第十八條 基金辦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告知項目申請人,説明理由。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基金辦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認為項目申請屬於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維持,並通過依託單位書面告知項目申請人;認為項目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撤銷原決定。
第十九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由基金辦按照專家遴選規則,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初評。對每個項目申請進行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3名。
評審專家對評審的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辦;基金辦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基金辦應當根據專家通訊評審或者會議初評意見,按照項目遴選規則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名單。
第二十條 對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由學科專家評審組進行會議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應當將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産生的工作情況,向基金委進行説明。基金委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專家評審意見,對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和評審工作程式合規性進行審議,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
第二十二條 基金辦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評審結果等資訊。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個人和組織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向基金辦提出異議。基金辦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將處理建議提交基金委審定,並依法依規進行反饋。
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查認為不宜公開的評審結果等資訊,不予公示。
基金辦應當將資助決定告知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説明理由。
基金辦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項目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完成審查,並向基金委提出處理建議。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基金委應當作出處理決定。原決定符合評審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告知項目申請人;原決定不符合評審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並將評審結果書面告知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項目申請人的近親屬、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申請人、參與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項目申請人和參與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五條 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評審保密規定。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資助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並報基金辦核準。
項目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基金辦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對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基金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撥付項目經費。項目經費實行包乾制及負面清單管理。
項目負責人、參與人及其依託單位不得虛報、冒領、貪污、侵佔、挪用、截留項目經費。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辦提交項目年度管理報告。
基金辦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項目年度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實施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辦批准;基金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由原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基金辦批准。協商不一致的,由基金辦依據項目實際實施情況並結合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意見,作出項目繼續實施或者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開展項目驗收工作。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後提交基金辦。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在已經完成項目研究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提前驗收,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驗收時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並匯交科學數據、知識産權資訊。
第三十二條 基金辦、依託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檔案。
第三十三條 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經驗收專家組認定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應用前景或者取得重大創新突破,有必要繼續資助深入研究的,應當優先予以資助或者由基金辦推薦其申請其他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三十四條 原始記錄等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基金辦可對相關項目作出終止的決定。
項目負責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其繼續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 發表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應當註明得到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六條 基金辦應當促進項目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
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人等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産權,並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推動項目獲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
基金辦應當按照國家、本市績效管理的要求,配合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等開展評估及績效評價。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科學基金監督評估及績效評價結果調整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優化預算安排。
第三十八條 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資訊的;
(三)干預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基金委委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三十九條 依託單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辦可以採取暫停撥付或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暫停其組織申請項目等管理措施:
(一)未按要求對項目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二)不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年度管理報告或者驗收材料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項目經費管理服務的;
(五)不配合基金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七)組織、參與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人弄虛作假的;
(八)虛報、冒領、貪污、侵佔、挪用、截留項目經費的;
(九)違反保密規定或者管理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十)以請托、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干預評審工作的;
(十一)不履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相關職責的。
依託單位積極整改、消除影響的,基金辦應當及時變更或者取消相關管理措施,減少對科研活動正常開展的不利影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辦可以採取暫停或者取消其申請、參與申請項目等管理措施:
(一)虛構、偽造、剽竊、篡改申請材料的;
(二)以請托、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干預評審工作的;
(三)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行為的。
其申請項目獲得基金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人在實施項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辦應當督促其改正,並可以採取暫停撥付或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暫停其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項目等管理措施:
(一)擅自變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報指標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驗收材料的;
(三)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成果發表署名不實或者虛假標注資助資訊的;
(五)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績效評價工作;
(六)虛報、冒領、貪污、侵佔、挪用、截留項目經費的;
(七)虛構、偽造、剽竊、篡改研究數據或者結果的;
(八)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管理和科技倫理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參與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基金辦應當暫停或者停止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資訊的;
(四)對項目申請有接受請托、説情干預等不公正評審行為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對依託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建立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的信譽檔案。
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者被列入相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第四十四條 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推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依託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人、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舉報人資訊。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通訊地址。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基金辦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有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的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的運作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