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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89-11-15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7〕20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7-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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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號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佈 根據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第三次修改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按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區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清洗保潔責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環境衛生清掃、清洗保潔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六條 負責城市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公共場所清掃、清洗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責任人必須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清掃作業時間為21:00時至次日6:00時(冬季7:30時,下同)。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二)做好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物和廢棄物。主要道路、重點地區、人行過街橋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應當從6:30時至21:00時。一般道路、街巷、衚同的保潔工作從6:00時至19:00時(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氣和重大活動期間,清掃和保潔時間可適當延長。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6:00時至9:00時、17:00時-21:00時)。作業車輛不得違章調頭,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況除外。

  (四)城市道路實行機械清掃保潔、沖刷清洗和噴霧壓塵作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人行步道實行定期清洗作業。

  (五)清掃的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掃入綠地內和道路的雨水口內。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遺撒物,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運乾淨。

  第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産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應當在不干擾居民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夜間或者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産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産生的枝葉、泥土,由作業單位隨時清掃保潔,並在12小時內清運乾淨。

  第八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做好施工期間的壓塵和清掃保潔工作,施工産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隨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棄物棄料和圍擋清除乾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竣工後,清掃保潔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業規範要求清掃保潔的,或者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體整潔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體周圍嚴重臟亂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除因作業産生的廢棄物、枝葉、泥土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間壓塵和清掃保潔的,或者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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