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24
  5. [成文日期] 2011-06-24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1〕2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辦法

字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辦法》已經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企業登記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內的企業登記適用《條例》和本辦法;《條例》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應當符合《條例》和示範區發展規劃確定的産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示範區工商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示範區內企業登記工作。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示範區各園區所在地的區縣工商分局具體辦理各園區內的企業登記。

  第五條 示範區內企業獲得國家馳名商標或者本市著名商標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予以保護;經登記機關批准獲得保護的,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其他企業在名稱中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六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批准在示範區內設立的直接服務於示範區建設和發展的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關村”字樣。 

  第七條 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濟活動性質跨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示範區內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標明企業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八條 申請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的,登記機關對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中的名稱、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數額、出資時間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九條 申請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的,除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以下統稱專項許可經營項目)外,可以申請以集中辦公區中經過物理分割的獨立區域作為住所,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中予以註明。

  集中辦公區由示範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企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可以成為集中辦公區。

  集中辦公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入駐企業的管理和服務,並可以對入駐企業所從事的行業提出要求。

  第十條 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或者增加註冊資本,投資人以知識産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出資比例由投資方自行約定,其中,以國有資産出資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

  投資人以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出資的,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 在示範區內設立創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可以按照投資人的書面約定分期到位。

  第十二條 在示範區內設立內資企業或者內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可以以商業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作為驗資證明;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可以以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驗資證明。

  第十三條 依法經商務部門批准,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在示範區內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對在示範區內設立的科技型企業,除經營範圍中有專項許可經營項目外,登記機關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大類核定企業經營範圍;企業申請登記具體經營範圍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定。

  第十五條 對申請在示範區內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以外、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的新興行業和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專項許可經營項目的,可以申請籌建登記。符合設立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直接辦理籌建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中註明籌建項目。

  籌建期限為一年,特殊情況下,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籌建期內企業不得開展與籌建無關的生産經營活動。籌建申請人對企業籌建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對籌建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籌建期內,專項許可經營項目獲得批准的,企業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籌建期內未獲得批准或者籌建期滿的,企業應當申請登出或者變更登記,未申請的,登記機關可以登出其籌建登記。

  第十八條 産業技術聯盟申請登記為企業法人,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實施股權激勵申請股權變動登記的,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轉換企業組織形式,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隸屬關係發生變更的,變更後該分支機構名稱中除原所屬企業名稱以外的其他部分可以保留;經營範圍不得超出變更後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申請變更分支機構隸屬關係的,應當提交變更前後所屬企業同意變更的協議。

  第二十二條 母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申請登記為企業集團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根據《條例》的規定,加強企業信用資訊管理,逐步對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監管,促進企業提升信用意識。

  第二十四條 示範區內無不良信用記錄企業的年檢實行報備式。企業可以通過登記機關電子年檢系統或者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等便捷方式提交年檢材料。

  企業對年檢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度,採取巡查、回訪、指導和服務等多種方式促進企業規範經營。企業違反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277號對本規定有修改。)

分享:
相關解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