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2-01
  5. [成文日期] 2015-01-19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4〕2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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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14年12月1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交 辦

  第三章 辦 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發揮政協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中的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政協提案,是指全國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提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由市長負責,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督辦、協調等工作。

  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負責人組織落實,並指定部門具體負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責任制度,對建議、提案實行分類管理,嚴格辦理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並按期答復。

第二章 交辦

  第五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協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商有關單位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大會議、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商有關單位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的交辦意見應當明確建議、提案的承辦單位和答復截止日期。建議、提案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説明情況;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意後,將建議、提案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擅自滯留或者自行轉辦建議、提案。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承辦單位退回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式另行交辦。

第三章 辦理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建議、提案進行認真分析,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本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方案,根據所反映問題的類別和性質,依據法定職權、工作程式和條件,確定辦理的方式、途徑和方法。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確定具體承辦建議、提案的責任人。對於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承辦單位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協調辦理。

  第九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加強同代表、提案者的聯繫,充分聽取其意見,理解其具體意向,並就辦理情況與代表、提案者及時進行溝通。承辦單位可以與代表、提案者單獨溝通,也可以集中溝通。

  第十條 建議、提案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及時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應當及時綜合各會辦單位意見,提出答復意見,並抄送會辦單位。根據需要,主辦單位可以會同會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見,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重視採納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於應該解決且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對於應該解決但短時間內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逐步解決;因為客觀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説明原因。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確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答復應當針對建議、提案的內容,採用公文形式,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提出答復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復。

  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提出答復意見並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代表、委員單獨提出的建議、提案,答復代表、委員本人;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可以僅答復領銜代表、第一提案者。

  參加政協的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提案,答復提出提案的人民團體、專門委員會。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於答復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落實,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工作進展情況;因情況變化導致不能落實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原因,並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及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或者市政協提案工作部門。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制定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政策,應當邀請提出相關建議、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參與,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不得洩露代表、委員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資訊。

  第十八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答復意見原件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應當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以及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建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資訊庫或者工作檔案,跟蹤檢查答復意見的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照答復代表、委員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計劃完成落實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考核。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擅自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具體承辦建議、提案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以及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被撤銷、合併或者調整職權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負責承接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和人民政協提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號令公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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