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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3-01
  5. [成文日期] 2013-12-05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3〕2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快遞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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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3號

  《北京市快遞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13年12月5日

北京市快遞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快遞經營行為,保障快件寄遞安全、資訊安全、公共安全,促進本市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快遞安全管理按照預防為主、規範經營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快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快遞安全管理統籌協調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快遞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快遞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從事國際快遞經營業務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海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服務能力:

  (一)符合標準的快件處理場所;

  (二)符合標準的快遞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運輸標準的機動車輛;

  (四)能夠提供寄遞快件的電話查詢服務,具備快件跟蹤查詢的資訊網路系統;

  (五)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的比率不低於40%;每個營業場所配有2名以上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

  第七條 採用商業特許經營形式從事快遞經營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簽訂書面特許協議,特許人應當在協議簽訂後15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快遞安全保障和協查通報制度。

  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信件專營和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相關規定,不得寄遞易燃、易爆、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不得寄遞。

  第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驗視、機檢、巡檢、抽檢等形式的安全檢查。具體辦法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 快遞企業在收寄快件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應噹噹場開拆包裝驗視內件,符合寄遞規定的,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長期、大量、多次快遞服務時,可以與經營者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採取其他方式驗視內件,保證快件寄遞安全。

  第十一條 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快遞企業,應當在快件處理場所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對從外埠進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行重大活動期間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寄遞快件、對快件進行集中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快遞營業場所、快件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快遞服務標準的規定設置,並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覆蓋交寄、分揀、儲存等環節,並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具備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素質教育和從業考核,建立快遞從業人員檔案制度,完善快遞從業人員資訊登記。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制定快遞安全操作標準和流程,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對危險性物品的識別能力和處理能力。

  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職責對快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事件時,快遞企業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影響快遞時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遞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操作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分揀快件。

  第十八條 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道路交通運輸和貨物運輸的技術規範和要求,並採用統一的快遞運輸專用標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快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快件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快遞企業標識,並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寄遞快件需要進入社區、高等院校時,相關單位應當提供車輛通行和臨時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條件,快遞企業應當遵守社區、校區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用戶資訊。

  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誠信經營,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品質提出的投訴意見。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 郵政、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保密等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快遞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快遞安全的監督檢查。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快遞監管資訊平臺,加強對快遞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並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依法向社會公佈。

  郵政、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資訊溝通,建立快遞安全資訊共用機制。

  第二十四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快遞行業安全規範,為企業提供快遞安全培訓服務,提高快遞企業安全管理能力,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因經營糾紛或者發生治安案件造成快件滯留的,快遞企業應當及時處理,避免快件寄遞延誤;未及時處理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快遞企業及時處理;涉及治安案件的,公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特許人未辦理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未按照規定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集中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轉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露天場地分揀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資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集中銷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277號對本規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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