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行政區劃與地名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2-06-21
  5. [成文日期] 2002-06-2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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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1997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在本市涉及WTO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由於部分條款內容不符合WTO的原則,因此被確定為修改類規章。

  在修改期間,國家《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繼修改並實施。作為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外省市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條件及程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地方可以直接適用,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與上述國家的規定不符。

  鋻於此,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廢止該項規章的意見。我們審查後認為,該項規章的主要內容不符合WTO的原則及其上位法的規定,且無修改必要,建議市政府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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