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有關開展徵地拆遷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2項規章和5項規範性文件: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號令發佈)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規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發佈,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若干問題報告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44號文件發佈)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執行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85號文件發佈)
五、《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的批復》(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09號文件發佈)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危舊房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2002年5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25號文件發佈)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文件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52號文件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對於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