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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8-12-06
  5. [成文日期] 2008-12-06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8〕2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9-0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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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8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地産轉讓時,相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轉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應用網路資訊技術,建立和完善房地産管理資訊系統;推行房地産轉讓合同網上簽約和網上登記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新建商品房轉讓應當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但是獨棟別墅、整棟樓房和車庫(位)轉讓可以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也可以按照建築面積計價或者按照套(單元)計價。”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房地産轉讓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可以按照約定向市或者區、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告登記。”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歸集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産經營活動中的有關信用資訊,並按照規定公佈。”

  七、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應當向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證明文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進度説明;

  “(四)包括經備案的測繪成果、房地産開發項目手冊、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情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房屋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設施的交付使用情況、前期物業服務等內容的商品房預售方案;

  “(五)已將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證明。”

  八、第三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時間。”

  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並將抵押情況以及解除抵押的條件、時間書面告知預購人。”

  十、第四十條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預售項目建設和銷售期間的監管,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並督促其履行義務:

  “(一)違規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五)建設工程出現品質問題;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為。”

  十二、條文中的“預售登記”全部改為“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此外,對機構名稱、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號令公佈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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