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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7-08-16
  5. [成文日期] 2007-08-16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7〕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7-08-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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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資訊,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八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佈,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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