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
現決定對《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l.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二、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三、刪去第六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並對第六條項的順序作調整後,由市交通委員會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