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
現決定對《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二、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三、刪去第六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並對第六條項的順序作調整後,由市交通委員會重新公佈。
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的使用管理,維護乘車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務員,應當對乘客主動售票,認真驗票;對不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的乘客,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乘坐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均須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並接受乘務員驗票。
第四條 乘客乘車必須按下列規定購買車票,憑票乘車: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價購票。禁止不購票或者使用廢票乘車,禁止超過票價有效路程乘車。
(二)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三)攜帶行李、物品超過一個座位面積的,應當加購一張車票。
(四)車票限當次乘車有效,因特殊情況,由乘務員安排換乘的,所購未過站車票有效。
(五)車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條 乘客乘車使用月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二)嚴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種類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車的,照章購買車票。禁止使用過期月票和塗改、偽造的月票。
第六條 乘客下車前不購車票的,視為無票乘車。無票乘車或者不按本辦法購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須按下列規定補交票款:
(一)超過票價有效路程乘車的,按超過的路程票價補票。
(二)不購票或者使用廢票乘車的,市區線路補交票款5元,郊區線路補交票款10元。
(三)使用過期月票的,從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發現日止,每日補交票款2元,但補交票款的總額不超過300元。
(四)使用其他證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補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塗改、偽造的月票的,補交票款300元。
第七條 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補交票款後,乘務員須按所補票款額出具補票憑證。
第八條 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絕補票或者拒絕乘務員驗票,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總公司1991年1月1日公佈的《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