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鐵道列車車票的使用管理,維護乘車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乘坐地下鐵道列車的乘客(以下簡稱乘客),須照章購票,接受驗票,憑票乘車。禁止不購票或用廢票、假票乘車。
(一)普通單張票,在購票站當日乘車有效。
(二)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l。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三)持有免費乘車證的傷殘軍人、盲人,可免費乘車。免費乘車證只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員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車時,須由站務員驗票和撕票。乘客自行從本票上撕下的車票,視為廢票。
(五)已使用過的車票為廢票,不得再次使用。車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條 使用月票的乘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二)購有月票但未隨身攜帶的,乘車時應照章購票。
(三)禁止使用過期的月票乘車,禁止冒用、塗改或偽造月票。
第四條 不按規定購票、用票的乘客,須按下列規定補交票款:
(一)使用過期月票的,自票面標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發現日止,每日按普通單張票票價4倍的金額補交票款,但補交票款的總額不超過300元。
(二)冒用、塗改、偽造月票的,沒收其月票,並補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假票、廢票的,或不接受驗票,無票通過驗票口的,按普通單張票票價的10倍的金額補交票款。
乘客補交票款後,由站務員出具補票憑證。
第五條 乘客不按規定購票、用票,且拒絕補票或驗票,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