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的決定》已經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1995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