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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6-01
  5. [成文日期] 2003-04-02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4-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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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孟學農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材料,是指涉及建設工程安全、品質、環保、節能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確定並公佈。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務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市建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可以委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督工作。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且已獲得批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建設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核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規劃委、市建委通報。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其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招標人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方式抄報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

  第七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向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標組織機構和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證明材料;

  (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承攬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並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後投標人的數量,並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後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符合資格預審條件的投標人投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發佈。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是否給予設計方案未中標的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進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並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招標文件及對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投標人應當具有承擔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與投標建設工程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招標人應當接受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開標過程的監督。

  第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專家應當從市規劃委、市建委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特殊項目的評標專家選取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規劃委、市建委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冊應當逐步納入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意見,並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情況、開標和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錶、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條  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應當對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有權責令招標人改正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的設計方案的,應當徵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並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並將違法行為記入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草案)的説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7年本市發佈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行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投標,

  1994年發佈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5年發佈了《北京市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上述辦法的實施,對於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率,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本市應當招標的施工工程已經全部實現了招標發包,應當公開招標的施工工程也已全部實現了公開招標。

  1999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招標投標法》,之後,國務院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頒佈了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和文件,市人大於2002年9月6日通過了《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新法的頒佈,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確立了招標投標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之相比,本市三個規章的有些規定已明顯不相適應,應當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同時結合本市當前招標投標工作所處的階段特點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特點,制定具體操作辦法。2002年8月,市規劃委和市建委聯合上報了管理規定送審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形成現在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

  二、《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適用範圍。《招標投標法》第二中規定:“工商建設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因此,《規定(草案)》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適用範圍由現行三個政府規章規定的施工、設備和勘察擴大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

  (二)貫徹國務院34號文件,《規定(草案)第四條明確了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分工。

  (三)修改了現行規章中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規定。比如,《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方式只規定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因此,現行規章中關於議標的規定應當廢止。又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本市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和本市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相應精簡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審批事項。

  (四)針對勘察設計招標的特殊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規定(草案)》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作出規定,對勘察設計投標未中標的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對使用未中標單位方案內容的,應當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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