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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4-07-01
  5. [成文日期] 2004-06-0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4〕1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4-06-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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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現決定廢止下列29項規章:

  一、《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發佈)

  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88號文件公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三、《北京市複印業管理規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95號文件發佈,根據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三次修改)

  四、《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修改)

  五、《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55號文件發佈)

  六、《北京市貨物托運業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54號文件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七、《北京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32號文件發佈)

  八、《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21號文件發佈,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九、《北京市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業管理規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二、《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號令發佈)

  十三、《北京市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管理規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四、《北京市珍貴文物複製管理辦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五、《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佈)

  十六、《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七、《北京市電腦資訊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十九、《北京市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二十、《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二十一、《北京市養犬審批、登記、年度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二十二、《北京市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二十三、《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五、《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經商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六、《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勞動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七、《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八、《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佈)

  二十九、《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4月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審議並同意了關於本市社定的308項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方案,取消了174項。會後,我辦對被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所依據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進一步清理。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提出了29件擬廢止的規章項目。廢止規章的主要原因:

  一是直接的法律依據已經廢止,如《北京市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北京市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

  二是主要的管理措施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替代,或者實際工作中的管理方式已經改革,不再採用行政許可的方式,如《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等。

  三是作為主要管理措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被取消後,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如《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等。

  四是規章規定的內容與行政許可法完全抵觸,如《北京市建設工作規劃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

  現具體説明如下:

  一、關於《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發佈)

  該規章設定的“持有和使用劇毒物品”的許可,與國家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此外,有關製造、經營以及購買劇毒物品等活動的管理工作,應執行2002年1月9日國家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二、關於《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88號文件公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2001年2月28日國家頒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本市規章中規定的許可事項也已經被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吸收,實際不再執行。此外,規章中設定的有關藥品生産、經營、進口、銷售、廣告宣傳等十項許可,與國家新法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三、關於《北京市複印業管理規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95號文件發佈,根據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三次修改)

  該規章中設定的複印業特種行業許可,已經在《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第113項中予以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已經由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替代。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四、關於《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修改)

  該規章規定的有關化學危險物品押運員證、化學易燃物品的準運、生産、採購、銷毀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等項許可有的與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有的被該條例吸收,且管理體制也已改變,原來由公安消防機構承擔的職能已經劃轉到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相關管理應按國務院條例執行。因此,該規章已無需保留或修改,建議廢止。

  五、關於《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55號文件發佈)

  2001年國家調整了部分收費項目,將“四源”建設費及其他市政建設專項配套費合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市也已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相應調整,同時該規章中規定的有關許可事項和相關管理規定也已取消或已不再執行。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六、關於《北京市貨物托運業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54號文件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市政府已決定取消了該規章規定的貨物托運經營開業許可和經營者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者歇業許可;規章的管理措施已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實際也不再執行。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七、關於《北京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32號文件發佈)

  該規章規定的經營拆除爆破作業單位設立許可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許可法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和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行。因此,停止執行該規章不會影響實際工作,建議廢止該規章。

  八、關於《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21號文件)發佈,1994年1月1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收費是依據本市地方性法規《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而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應當取消該項收費。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九、關於《北京市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規定的修繕施工資格證書、重點修繕工程的審批、修繕工程變更設計的許可,與2002年10月28日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相關管理措施應按國家法律執行。因此,該規章已無保留或修改必要,建議廢止。

  十、關於《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業管理規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規定的小件物品寄存處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於實際情況已發生變化,管理工作中已經不再執行,市政府已決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該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十一、關於《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辦法是為了貫徹實施《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而制定的,其設定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的許可事項,因與許可法和安全生産法的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已被即將出臺的《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吸收。因此,該規章已無需保留或修訂,建議廢止。

  十二、關於《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號令發佈)

  隨著國家和本市電信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原計劃經濟條件下政企合一、壟斷經營的體制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電信線路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維護由政府行為轉變為企業行為。對於危害電信設施行為的處理不再採用行政方式,轉變為追究民事侵權責任。對於那些危害程度較大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均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市政府已取消了規章規定的通信線路附近建設工程的許可。另外,目前電信行業的技術水準也已完全不同於規章制定發佈時的技術標準,當時的許多電信設施現階段已不再使用,規章中的許多禁止性條款也失去規範調整的意義。因此,規章已無保留的必要,建議廢止。

  十三、關於《北京市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管理規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的依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失效,實際管理中已執行廣電總局發佈的《有線電視管理辦法》,不再執行該規章;另外,規章中規定的經營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業務單位的許可,與許可法及國家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十四、關於《北京市珍貴文物複製管理辦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2002年10月28日國家公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章中規定的經營一級珍貴文物複製品、經營珍貴文物複製品等行政許可,與新法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關於複製文物的管理措施,也已被新的文物法吸收,應執行其相關規定。因此,該規章已無需保留或修改,建議廢止。

  十五、關於《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佈)

  該規章規定的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審驗、化學危險物品臨時準運手續、從事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及有關業務的消防審批等四項許可,與2002年1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對於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應執行國務院條例,況且實際管理體制也已改變,原來由公安消防機構承擔的職能已經劃轉到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十六、關於《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市政府已取消了該規章規定的開辦游泳場、館的許可;關於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可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因此,該規章已經沒有修改的必要,建議廢止。

  十七、關於《北京市電腦資訊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其配套規定《電腦病毒防治管理辦法》、《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取代,應按照國家上述規定執行。同時,規章規定的電腦安全檢查員資格,與國家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十八、關於《北京市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該規章的直接依據《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已經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且規章規定的職業病健康檢查機構資質附條件復核的許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另外,規章的其他主要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取代。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十九、關於《北京市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該規章的直接依據《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已經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規章中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附條件復核的許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主要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取代。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二十、關於《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該規章的直接依據《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已經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規章中規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機構資質附條件復核的許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主要內容也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取代。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二十一、關於《北京市養犬審批、登記、年度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根據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已經被市人大常委會于2003年9月5日通過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其配套規章《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取代和吸收;同時規章規定的購犬許可,與上述地方性法規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建議廢止規章。

  二十二、關於《北京市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該規章的直接依據已經被市人大常委會于2003年9月5日通過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取代,規章的主要內容已被吸收;同時規章規定的公安局對犬類經營的許可,與上述地方性法規規定不符,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二十三、關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中規定的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許可,因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許可事項取消後,該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二十四、關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作了一系列限制性的管理規定,主要是“批准用工單位到外地招用來京務工人員”、“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行政許可。市政府決定取消這兩項行政許可後,該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二十五、關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經商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對外地來京經商人員作了一系列管理規定,其中主要是“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許可,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如“向外地來京經商人員核發營業執照”等也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再專門針對外地來京人員。因此,該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二十六、關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勞動局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對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作了一系列管理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其他措施也不同程度限制了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原則,不應再繼續實施。因此,建議廢止該規章。

  二十七、關於《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該規章中設定了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確定住宅配套商店購買單位,配套商店進行産權交易、出租聯營、擴大經營範圍、改變用途及轉、停、井、撤和拆除”等若干項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實際工作中應主要通過加強規劃管理來保證住宅區配套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落實。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該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二十八、關於《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佈)

  該規章規定的經營性體育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資質證、從事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資質及其變更等許可事項,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因此,規章已無實質內容,建議廢止。

  二十九、關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發佈)

  該規章規定的健康檢查衛生檢驗機構認定的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已決定取消,其他內容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衛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規中有所規定,應按其相關規定執行。因此,該規章已無需保留成修訂,建議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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