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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2-05-08
  5. [成文日期] 2002-04-1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9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2-04-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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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2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首都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用於獎勵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科學技術創新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本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密切結合,加速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復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在評審、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包括:

  (一)研究、開發或者系統整合高新技術應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産權,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提出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或者取得發明專利,實施後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轉化、推廣科技成果並使之産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社會公益性領域研究、開發出具有國內領先水準的計量、標準、檔案等公共技術,並取得較大社會效益的;

  (五)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基礎研究成果,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

  (六)研究成果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傳授先進技術、培養科技和管理人才,促進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範圍: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項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領域應用的項目;

  (三)存在知識産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項目;

  (四)已申報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一等獎獎金5萬元,二等獎獎金3萬元,三等獎獎金1萬元。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單項獎勵授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12人,二等獎不超過9人,三等獎不超過6人。獲獎人員按貢獻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類和重大推廣類項目,依據單位申報,獎項可以僅授予組織。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推薦:

  (一)市級以上行政部門;

  (二)所在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初審,專業評審委員會在初審過程中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辦法,並將表決結果向復審委員會或者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或者復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項目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初審結果實行公告異議制度。初審結果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復審。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市人事、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應當從實施獲獎項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立項。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獲獎項目,符合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推薦。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本人是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成員,以及其他與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獲獎候選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騙取獎勵的,由評審委員會提出,並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因其違法行為騙取獎勵的,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在評審、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發佈的《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京政發〔1988〕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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