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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1-07
  5. [成文日期] 2003-01-0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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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廢止《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説明

  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對《關於促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躍我市住房二級市場實施方案的請示》進行了討論,會議決定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規定對該方面進行規範。我市1999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發佈實施的《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在很多方面已經不符合實際的需求,與將要制定的綜合性規定也會産生諸多分歧。

  有鋻於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將《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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