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品質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築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存車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在道路範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並設置相應標誌。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准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
臨時佔用道路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佔道費。
第九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條 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 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誌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 有條件的,設置自行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 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範;
(二) 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 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 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 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
(二) 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 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草案)》的説明
根據市領導的指示精神,我辦在廣泛徵求和充分吸收居民、居委會、物業公司和一些大型公共場所等方面代表意見,綜合市市政管委和市公安局等政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擬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發佈。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非機動車管理一直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焦點和熱點問題,隨着我國加入WTO和申奧成功,北京建設國際化、現代化大都市的步伐大大加快,對我們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迫切需要我們儘快依法治理、解決非機動車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特別是要解決好非機動車的停車管理問題。從目前情況看,我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缺乏,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問題嚴重。我市非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狀況與城市建設發展、居民自行車數量增加的實際極不適應,特別是在地鐵站、公交樞紐等地區,自行車存放設施嚴重不足,致使自行車佔用便道、綠地,亂停亂放現象比較普遍。據有關部門統計,截止2001年10月底,我市非機動車保有量為1075萬餘輛,其中自行車1000.5萬輛(城八區710萬輛),人力小三輪車57萬輛,客、貨運三輪車13.3萬輛,殘疾人三輪車1.7萬輛,畜力車2.5萬輛。每日出行自行車流量的抽樣調查估算約為300萬輛次/日,存車需求約為40萬輛次/日,而現有公共存車場的停放能力僅為20萬輛次/日,停放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停放需要。除此之外,居民小區內亂停亂放非機動車的情況也相當嚴重。從未來幾年的發展看,自行車仍將是我們鼓勵使用的交通工具,非機動車的數量將繼續增加,停車場不足的狀況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解決,非機動車存放問題將更加突出。
(二)停車場分佈不合理,管理不規範的問題亟待解決。從我市目前的情況看,非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至今沒有統一規劃,處於自由發展的態勢,非機動車停放場多是根據自行車集散情況自然形成。已經存在的停車場及其經營單位由於大多沒有批准手續遇到道路改造、交通管理等需要即被撤銷,給老百姓存車帶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按照規劃建好的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現象也相當普遍,這也在客觀上加劇了停車場地的減少和分佈不合理。
(三)非機動車存車經營活動亟待規範。目前,國家和本市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經營活動,沒有明確的服務標準和要求,非機動車存車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很不規範,存車服務機構與停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界定不清,經常由此引起存車糾紛或者發生影響市容、市貌的現象,急需依法進行調整和規範。
(四)非機動車停放主管部門不明確,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從各有關部門反映的情況看,目前我市對非機動車的管理,特別是在對非機動車停放和停車場地的管理方面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和明確的責任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和職責劃分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機制。
上述問題的存在,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非機動車停放的主管部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本市實際,《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品質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關於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設置。為解決當前我市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嚴重不足的狀況,《辦法》針對大中型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和臨時佔道停車場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要求。同時,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三)關於存車服務機構與停車人的權利義務。為了切實杜絕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現象,保證市容、街貌整潔,規範存車服務機構、停車人行為,《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設置收費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具備的條件,存車服務、管理機構和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同時,為了保證《辦法》的有效實施,還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