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號
《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由行政區域毗鄰的相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
第四條 對依法公佈的行政區域界線,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區、縣人民政府共同管理;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實地位置,以界樁和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以及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標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管理工作由毗鄰的區、縣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實行分工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界樁。
界樁損壞的,界樁管理責任方應當在原地修復;不能在原地修復的,界樁管理責任方應當與毗鄰方協商另選合適地點埋設,但不得改變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確定的實地位置。界樁埋設地點確定後,界樁管理責任方與毗鄰方應當簽訂界樁移動協議書,確定界樁埋設方案及相關費用承擔等事項。界樁埋設工作完成後,界樁管理責任方與毗鄰方應當及時測繪,製作界樁登記表和成果表。
界樁管理責任方應當及時將界樁移動協議書、界樁登記表和成果表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界樁。依法移動界樁的,不得改變行政區域界線的實地位置。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界樁的,由建設單位向該行政區域界線毗鄰一方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移動界樁的申請,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區、縣人民政府共同協商確定新的埋設地點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埋設新界樁,並將有關文件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移動界樁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行者區域界線線狀物和其他標誌物發生改變的,管理責任方應當及時通知毗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保持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不變的前提下,協商確定新的標誌物。
毗鄰的區、縣民政部門對新的標誌物應當共同進行測繪,增補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産、建設用地確需橫跨行政區域界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過程中告知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橫跨行政區域界線涉及的地區,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行政區域界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區、縣民政部門進行定期聯合檢查;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區、縣民政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定期聯合檢查。
遇有自然災害、河流改造、道路變化、城市建設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的特殊情況,由該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區、縣民政部門共同對行政區域界線的特定地段隨時安排聯合檢查,填寫實地檢查表,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區、縣民政部門聯合完成行政區域界線實地檢查後,應當及時填寫實地檢查表。
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的,毗鄰各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測,增設標誌物,增補檔案資料。
界樁損壞、丟失,其他界線標誌物發生變化,越界侵權等問題,由聯合檢查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勘定行政區域界線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形成的協議書、工作圖、界線標誌記錄、備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應當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行政區劃圖一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決定的;
(二)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不予制止的;
(三)不履行維護界樁的義務,造成界樁丟失、損壞的;
(四)對生産、建設用地橫跨行政區域界線涉及的地區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造成管理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的,當事人應當支付修復或者恢復界樁的費用,並由負責管理該界樁的區、縣民政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之間的行政管轄範圍的分界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期施行。
《北京市行政區域界限管理辦法(草案)》的説明
一、立法必要性及依據
行政區劃是管理國家的重要手段,歷來被國家管理者所重視,而行政區域界限則是國家依法實施分級管理的依據。自秦代設置郡縣開始,各個朝代對行政區域的管理都很粗略,一般只有“四至”(東西南北多少公里)和“八到”(八個方位上定八個點),沒有明確的邊界線。在開展全面勘界之前,行政區域界限主要是由習慣線、爭議線、法定線構成。其中習慣線佔絕大多數,而法定線僅佔5%。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相對滯後,由界線不清引起的以爭奪資源為主要內容的邊界線爭議不斷發生,甚至由此導致群眾械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的嚴重後果。由於行政區域界線不清而導致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加的情況,這引起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1989年經國務院批准,在全面進行了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試點後,1996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勘定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作了部署。從1996年起,本市全面啟動了勘界工作。截止到2000年底,完成了省市、區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任務,鄉鎮行政區域界線,街道辦事處管轄線由區、縣人民政府同時勘定完成。本市共勘定了省市界線2條,長度1186.44公里,其中京津線長69.68公里,京冀線長1116.76公里,共埋設界樁23顆,其中含京津冀共4個三交點的界樁5顆;區縣界線40條,長度1191.68公里,交會點23個,共埋設界樁118顆。鄉鎮界限、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線770條,總長4371.34公里,三交點525個。勘界工作的圓滿完成,標誌着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已實現了法定化,為實現依法治界奠定了基礎。而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也從全面勘定轉向界線日常管理上來。為了鞏固勘界成果,對行政區域界線實行依法管理,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頒佈實施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全國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結束後,我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影響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一)界樁受損嚴重。開展邊界管理工作以來勘界清埋設的118顆界樁,有17顆已損壞或者丟失,損壞丟失率為14.4%。損壞原因主要有:拆遷綠化(1個)、拓路修路(7個)、車輛撞斷(3個)、人為損壞(2個)等。保存完好的界樁也有一部分存在着被垃圾、砂石等填埋的情況。(二)跨界建設問題突出。為了貫徹實施好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鞏固勘界成果和加強本市界線管理工作,確需制定《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起草過程中,我們邀請民政部行政區劃司和市規劃、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18個區、縣民政局多次召開研討會,就規章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並形成了一致意見。規章草案起草完成後,我們又書面徵求了相關委、辦、局和區、縣的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徵求市民意見。經研究,我們採納了比較重要的8條反饋意見中的6條,反覆修改後形成了《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19條、現就《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指導思想
1.鞏固勘界成果,建立行政區域界線法制化管理的長效機制。
2.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職責。
3.行政區域界限的管理服務於經濟建設、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
(二)明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責任
行政區域界線是行政區域毗鄰的相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是確定行政管轄地域範圍的重要依據。維護法定界線的穩定性、嚴肅性,關鍵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職責。《草案》第四條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體制。第五條明確了民政部門、相關部門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的職責。
(三)明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管理制度
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包括界樁、線狀地物和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
界樁是標誌行政管轄範圍的標記,是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共同設立的,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具有法定地位,任何單位不得移動,不得損毀。本市在區、縣行政區域界線上埋設了118個界樁,鄉、鎮行政區域界線上沒有埋設界樁。截止2003年,已經有17個界樁損壞、丟失。一方面,説明群眾的行政區域界線維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缺乏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與城市建設開發的協調機制。《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對界樁的修復,以及因建設、開發需要移動界樁的管理程式作出了規定。
線狀地物和其他標誌物的管理同樣存在與城市建設適應的問題,為了使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與城市建設有機的結合,《草案》第十條對界線標誌物動態管理進行了規範。
(四)規定橫跨行政區域界線建設的管轄原則
行政區域界線是行政管轄的分界線,橫跨行政區域界線進行整體建設,應當明確行政管轄的原則,避免責任不清、互相推諉。《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生産、建設用地確需橫跨行政區域界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過程中告知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橫跨行政區域界線涉及的地區,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行政區域界限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五)細化聯合檢查制度
為了及時發現和處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條例規定了每5年聯合檢查一次的定期檢查制度。為了做好聯合檢查工作,發揮聯合檢查的作用,《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聯合檢查的內容、聯合檢查的結果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機製作出規定。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區域界線檔案管理、專題地圖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