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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2-20
  5. [成文日期] 2003-02-2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産權交易管理規定》有關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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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號

  現公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産權交易管理規定〉有關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孟學農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産權交易管理規定》有關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就《北京市産權交易管理規定》適用範圍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北京市産權交易管理規定》中對北京産權交易中心職能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關村技術産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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