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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10-01
  5. [成文日期] 2003-08-04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8-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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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號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

  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建設檔案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保障其與城市建設需要相適應。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依法行使監督和指導職權。

  第五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對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市建設檔案專業知識,並按照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城市建設檔案的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並收集齊全和安全保管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編制,並經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以下統稱城市建設檔案館)檢驗合格後,方可移交。編制城市建設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檔案館編制。

  第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建設和市政、環衛、公用、園林、人民防空等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文件及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十一條  本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後6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及時整理城市建設檔案,通知並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保管。

  建築物、構築物産權變動時,原建築物、構築物産權人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必須隨同産權一併移交給新的産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設檔案館寄存。

  第十三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各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按時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建設單位城市建設檔案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當指派專人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情況。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市建設檔案實行科學規範管理,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採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城市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以及應當保密的密級。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對保管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對具有密級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佈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

  單位和個人持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利用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委託保管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訊資源,建立城市建設檔案資料資訊庫、目錄庫,彙編城市建設檔案綜合資訊,為社會提供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城市建設資訊諮詢和技術服務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閱施工地點有關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齊全、準確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未移交以及未按時移交工程檔案資料,或者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齊全、不準確,致使其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無法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或者查閱的檔案資料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利用媒體、展覽等形式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和國情、市情教育。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各分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説明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市政府1983年6月14日頒佈施行的。《規定》施行以來,對加強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規定》第十九條確立的保證金制度,已於1998年被財政部、國家計委明令取消,應當作相應調整。同時,對於《規定》中的城建檔案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同2000年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保持一致,確定為市規劃委。

  城建檔案已成為城市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建檔案管理水準,在某種程度上反映着一個城市的管理水準。目前本市正在積極籌辦2008年奧運會,奧運工程和其他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已成為本市城建檔案工作的重要任務。為適應新形勢下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需要,充分發揮城建檔案的社會效益,及時修訂《規定》十分必要。

  一、修訂過程

  為了做好修訂工作,市規劃委、市政府法制辦組成了專門的起草小組,總結了本市多年來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參考了建設部關於城建檔案管理的現行規定,借鑒了兄弟省市城建檔案管理先進做法,並多次召集市檔案局和市城建檔案館商討、協調立法涉及的重要問題。之後,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在充分聽取市檔案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辦法》共22條,主要從管理體制、城建檔案的接收範圍、保障移交的措施以及城建檔案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

  (一)關於城建檔案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根據市規劃委的“三定”規定,本市的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關為市規劃委。據此,《辦法》明確規定,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分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檔案局對城市建設檔案事業在業務上依法實行監督和指導。

  (二)關於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制度

  為了確保城建檔案完整、齊全、按時移交,《辦法》規定了城建檔案移交制度,確定了檔案移交的時間、範圍和程式,規定了提前告知、跟蹤指導、預驗收和預驗收查驗等制度,並對不按時移交的行為設置了行政處罰。

  同時,為了保證移交的效率,明確規定了移交過程中雙方的責任: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城建檔案的形成、編制、整理和歸檔工作;城市建設檔案館負有依法接收、登記、整理並科學規範管理城建檔案以及編制檢索工具、保密的責任,對於重點工程,應當指派專人對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跟蹤指導。

  (三)關於城建檔案的利用

  為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辦法》對城建檔案的利用做了專門規定。要求城市建設檔案館按照規定定期公佈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並充分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訊資源,建立城市建設檔案資料資訊庫、目錄庫,彙編城市建設檔案綜合資訊,為社會提供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城市建設資訊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對於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和個人只要持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即可以利用。對於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利用。

  同時,為了保證充分利用檔案,防止發生工程事故,《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查閱施工地點有關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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