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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11-10
  5. [成文日期] 2003-11-1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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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六項規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佈)

  二、《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三、《北京市農業特産農業稅徵收辦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佈)

  五、《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佈)

  六、《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一、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規定了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而國務院批准公佈的《財政部關於公佈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02]24號)嚴禁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越權設立各種政府性基金項目,本市已按國務院的精神於今年初取消了該項收費,因此規範該項收費的政府規章需要相應廢止。

  二、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京發[2003]14號)取消屠宰稅的規定,需要相應廢止該規章。

  三、關於廢止《北京市農業特産農業稅徵收辦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

  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的有關規定,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京發[2003]14號)中明確規定原徵收農業特産農業稅的土地改徵農業稅,因此該規章需要相應廢止。

  四、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是依據1991年4月15日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81號令)制定的,2002年10月1日發佈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364號令),廢止了國務院81號令。國務院8l號令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罰款標準,而國務院364號令未予授權,且制定了相應的罰款標準,因此本市的原有規定需要廢止。

  五、關於廢止《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於1999年制定的《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的許多內容與國家法律規定不一致,因此需要廢止,按照國家法律執行。

  六、關於廢止《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號令發佈)

  《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了徵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實施以來,為我市蔬菜産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隨着本市蔬菜供應大市場的發展,我市蔬菜供求已達到基本平衡,並略有盈餘,為了降低企業投資成本,減少審批環節,市農委、市財政局提出取消該基金,因此建議市政府廢止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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