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10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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