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
三、第三條修改為:“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衚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第四條修改為:“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五、第五條修改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産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六、第六條修改為:“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刪去第七條。
八、第八條改為第七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
(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根據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
第三條 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衚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産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