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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2-11-12
  5. [成文日期] 2002-11-12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1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2-1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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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

  三、第三條修改為:“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衚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第四條修改為:“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五、第五條修改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産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六、第六條修改為:“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刪去第七條。

  八、第八條改為第七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

  (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佈根據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

  第三條  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衚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産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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