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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7-29
  5. [成文日期] 2003-07-29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3-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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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現公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1999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説明

  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以下簡稱《收容遣送辦法》)。

  《救助管理辦法》與《收容遣送辦法》相比,存在五個方面的重大變化:

  第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強制變為救助自願。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會治安管理的功能,突出了行政強制,淡化了社會救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救助管理辦法》取消了強制功能,使救助完全變成一種自願行為,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方式,只要符合被救助條件,都可以請求救助,救助站必須提供及時的救助。

  第二,公安機關淡出救助管理領域。在過去的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機關的行政強制色彩很濃,從頭到尾都需要公安機關行使強制措施。《救助管理辦法》對公安機關的職能進行了限制,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告知、引導、護送義務,不能命令、要求、指示。這表明,公安機關的強制管理職能從救助管理當中退出,不再體現治安管理功能。

  第三,救助管理對象嚴格界定為城市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沒有明確適用對象和範圍,導致被收容遣送人員的範圍一度擴大化。《救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救助對象為城市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這表明,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可以獲得救助,而是只對生産無著的人員採取臨時性救助措施。

  第四,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收容遣送辦法》在實施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收容遣送站由於經費不足,出現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敗問題,如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被收容人員以此作為創收的手段等。《救助管理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加強對救助站的監督和減少被救助人員的義務。過去的《收容遣送辦法》更多地是規定被收容遣送人員的義務,而在《救助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部分義務是針對救助站的,同時還明確了被救助人員的權利。

  以上這些變化表明,《救助管理辦法》與《收容遣送辦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從承擔社會治安管理功能的國家管制性措施,變為一種純粹的救助措施。這種根本性質的重大變化,體現了政府在執政觀念上的轉變,由過去的權力政府,強調管制、控制、管理,正在轉變為責任政府、服務政府。

  1999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佈了《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根據《收容遣送辦法》的有關內容制定的,隨著《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以及《收容遣送辦法》的相應廢止,《規定》不僅失去了上位法依據,而且也與《救助管理辦法》的立法宗旨和具體內容相矛盾,因此,應當廢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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