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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1-03-02
  5. [成文日期] 2001-03-02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1〕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1-03-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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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1號

  《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已經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滿足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人才的需要,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新技術企業)接收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非北京生源的獲得學士及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應當遵循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非法牟利。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應當向市人事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一式二份;

  (二)高新技術企業與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或者就業協議書;

  (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複印件;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所在學校校一級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出具的推薦材料;

  (五)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在校已修全部課程的成績單。

  第五條  對於材料齊全、符合《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條件的,市人事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開具《報戶口介紹信》,到所在區、縣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對於符合《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條件,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者學位書的,市人事局應當為其出具留京接收函,待其取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後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市人事局國理非北京生源本科畢業生進京審批時間,至學生畢業年度的7月30日止;辦理非北京生源研究生進京審批時間,至學生畢業年度的12月30日止。

  第七條  被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落戶;接收單位沒有集體戶口,又無法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北京市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落集體戶口。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在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牟利行為的,由市人事局處以5000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且取消其依照本辦法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資格;有違法所得,責令退還。

  第九條  在辦理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進京審批手續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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