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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0-09-01
  5. [成文日期] 2000-05-18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0〕55號
  7. [廢止日期] 2004-05-16
  8. [發佈日期] 2000-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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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5號

  現發佈《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住宅建築、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含橋梁、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下同)、地鐵車站、城市鐵路車站和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等建設工程,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具體實施計劃,由市規劃委員會根據本市社會發展需要制定。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和兒童等弱勢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規定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進行無障礙設施的工程設計,必須遵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條  凡依照本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文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開工前的審查,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件。

  第八條  對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與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築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無障礙設施。嚴禁損害、侵佔無障礙設施,嚴禁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同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且設置警示標誌和信號設施。

  第十條  對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和主要旅遊景區、景點,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建設計劃,逐步實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存在缺陷影響正常使用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改建。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有權對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有關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後,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或者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一)對新、改、擴建的建設工程不按規定進行規劃設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對侵佔、挪用公共建築、居住小區中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對損壞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處理;損壞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四)對擅自侵佔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或者雖經批准臨時佔用但沒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對其他違反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由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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