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等四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等四項規章的決定
(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號令發佈)
為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決定廢止下列四項規章:
一、《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178號文件發佈)
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訂)
三、《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佈)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訂)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