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第七條修改為:“本市房産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七條修改為:“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七條修改前的條文
本市房産稅按年徵收,分季度繳納,於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內繳納。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修改前的條文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5日內繳納上季度應納的稅款。
附一: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佈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坐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産,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産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産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産,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徵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産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産,以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産免納房産稅:
(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託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佔用的房産;
(二)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産;
(三)經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免稅的房産。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産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發佈後,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産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産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後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徵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1951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房地産稅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附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15號文件發佈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外,均應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
在本市普遍進行土地測量前,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按以下辦法確定:凡持有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用地許可證件的,以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佔用面積為計稅依據;無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用地許可證件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的土地佔用面積為計稅依據。待土地測量後,再根據土地管理機關提供的測量結果復查核定土地佔用面積,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條 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劃分為六級(分級範圍見附件)。
各級土地稅額標準:
一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7元;
二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5元;
三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
四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
五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元;
六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0.5元。
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市政建設的發展和經濟繁榮程度的變化,調整部分街道、地區徵收土地使用稅的具體範圍和土地納稅等級。
第五條 在《條例》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範圍內,以出租房屋或經營企業獲得經濟收入的用地,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對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區、縣、市稅務機關逐級審核後,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七條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 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交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的依據,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面積數量增加或減少,必須在變動後15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九條 納稅人在獨立核算單位的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外地在京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自核自繳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稅款;其他納稅人按稅務機關填發的土地使用稅繳款書繳納稅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京機構使用土地,不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級範圍
一級土地:
王府井大街、東長安街、東單北大街、東四南大街、天安門廣場兩側、前門箭樓兩側、隆福寺街、建國門內大街、北京站前廣場、西長安街、西單北大街、西四南大街、復興門內大街、前門大街(箭樓至珠市口)、大柵欄街。
二級土地:
東四西大街、東四北大街、雍和宮大街、東安門大街、金魚衚同、帥府園衚同、霞公府街、北京站東街、北京站西街、北京站街、崇文門內大街、安定門東大街、安定門西大街、東直門南大街、東直門北大街、朝陽門南大街、朝陽門北大街、建國門南大街、建國門北大街、鼓樓東大街、交道口東大街、東直門內大街、地安門東大街、張自忠路、東四十條、景山後街、景山前街、美術館後街、美術館東街、燈市口大街、朝陽門內大街、五四大街、東黃城根南街、南河沿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臺基廠大街、東交民巷、西交民巷、正義路、東華門大街、國子監街、東直門南小街、東直門北小街、紅星衚同、朝陽門南小街、朝陽門北小街、地安門外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新街口北大街、西直門內大街、宣武門內大街、德勝門東大街、德勝門西大街、西直門南大街、阜成門南大街、阜成門北大街、復興門南大街、復興門北大街、鼓樓西大街、地安門西大街、護國寺街、西皇城根北街、西什庫大街、西四東大街、地安門內大街、文津街、西安門大街、府右街、北新華街、西華門大街、佟麟閣路、太平橋大街、趙登禹路、阜成門內大街、阜成門外大街、舊鼓樓大街、辟才衚同、西便門內大街、前門東大街、前門西大街、崇文門東大街、崇文門西大街、崇文門外大街、西花市大街、鮮魚口街、天橋南大街、西打磨廠、幸福大街、天壇路、體育館路、光明路、珠市口東大街、永定門內大街、東花市大街、東花市斜街、白橋大街、夕照寺街、龍潭路、天壇東路、廣渠門內大街、宣武門外大街、宣武門東大街、宣武門西大街、廊房頭條、珠寶市街、糧食店街、琉璃廠東街、琉璃廠西街、騾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廣安門內大街、南新華街、虎坊路、西河沿街(前門)、長椿街、永安路、右安門內大街、南橫西街、棗林前街、陶然亭路、白紙坊東街、白紙坊西街、南菜園街、南線閣街、菜園街、北線閣街、右安門內大街、白廣路、槐柏樹街、牛街、太平街、北緯路、南橫東街、北海公園、景山公園、中山公園、勞動人民文化宮、故宮、大觀園、動物園、紫竹院公園、陶然亭公園、天壇公園、龍潭湖公園內營業、出租房佔地。
三級土地:
和平裏東街、安定門外大街、東直門外斜街、香河園街、和平裏北街、德勝門外大街、新街口外大街、月壇南街、南禮士路、月壇北街、復興路、復興門外大街、三里河路、西直門外大街、三里河東路、展覽館路、車公莊大街、車公莊西路、北禮士路、安德路、廣渠門外大街、永定門外大街、西便門外大街、廣安門外大街、蓮花池東路、北蜂窩路、手帕口北街、手帕口南街、右安門外大街、廣安門南濱河路、廣安門北濱河路、馬家堡路、安樂林路、馬蓮道路、右安路、工人體育場北路、工人體育場東路、東大橋路、新東路、建國門外大街、朝陽門外大街、勁松路、北三環東路、勁松南路、羊坊店路、白雲路、阜成路、首都體育館南路、紫竹院路、白石橋路、光華路、新源街、新源南路、西土城路、學院南路、高梁橋路、蒲黃榆路、右安路、東三環路、西三環路、南三環路、北三環中路、北三環西路,從東便門向北沿東二環、北二環、西二環到西便門沿護城河向南、向東、向北至東便門範圍內一、二級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區。
四級土地:
三環路以內一、二、三級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政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
五級土地:
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三、四級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區,房山區政府燕山辦事處的行政區域,房山區政府所在地鎮的行政區域,門頭溝區政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門頭溝區東辛房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門頭溝區城子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門頭溝區王平村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區域。
六級土地:
五級土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鎮、工礦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