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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7-07-28
  5. [成文日期] 1997-07-14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7〕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7-07-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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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現發佈《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工程建設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準所取概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影響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地震工作部門協助市地震局進行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房屋土地、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地震安全性評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場地,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標定設防標準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産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局部地質條件較複雜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低的地區;

  (四)佔地面積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質條件區域的新建城鎮、大型廠礦企業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場地的具體範圍由市地震局、市計劃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者市地震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並按照許可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應當持國家地震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到市地震局辦理資格驗證和任務登記。

  第七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報請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經評審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市地震局審核批准,確定抗震設防標準。經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市地震局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市地震局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的,計劃部門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他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的,由市地震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或者超越許可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市地震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號令對本規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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