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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6-07-01
  5. [成文日期] 1996-06-18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6〕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6-06-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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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現發佈《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品質,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組織實施,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規定品質要求和違約責任。

  第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核定的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品質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符合設計任務書和合同規定,保證使用功能。勘察文件內容應當評價準確,數據可靠;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施工圖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産品技術指標和品質要求。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指導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含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品質驗收,參加工程品質事故調查,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每季度初的十日內將上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名單報送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外地的勘察設計單位在將勘察設計文件交付建設單位時,應當向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報送勘察設計文件名單。

  本市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在報送上述規定的名單時,還應當同時報送上季度完成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名單。

  第九條  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品質審查時,應當通知勘察設計單位報送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項目由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的,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根據審查的要求將勘察設計文件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審查。

  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勘察設計文件後1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條  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對有關勘察設計品質問題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繳納監督管理費。本市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勘察設計費的0.5%繳納;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接受審查項目的勘察設計費的0.5%繳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工,並可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擅自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1萬元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接受品質監督機構監督管理的,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O元至200O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的原因造成工程品質事故的,由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其處以1萬元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本市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由於勘察設計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品質事故的,市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品質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忠於職守。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京政發[1988]26號)同時廢止。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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