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已經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使用童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按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1萬元的罰款。
第三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