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8-07-15
  5. [成文日期] 1998-06-29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8-06-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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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已經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使用童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按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1萬元的罰款。

  第三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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