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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4-09-21
  5. [成文日期] 1994-09-2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4〕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4-09-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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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現發佈《北京市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1日  


北京市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影發行放映活動是指發行、放映70毫米、35毫米、16毫米影片和球幕、環幕、水幕等形式的營業性發行、放映活動。

  第三條  市文化局是本市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的主管機關;區、縣文化文物局負責本轄區內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負責人應具有一定的政治、業務素質,上崗前,經文化行政主管機關培訓合格。

  二、有相應的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産品品質規定的設備。

  四、放映場所符合國家安全、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必須持有關材料報市文化局批准,領取經營許可證;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從事營業性電影放映活動的,還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

  市文化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復。

  第六條  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領取許可證之日起滿半年不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為歇業,由原發證機關收回經營許可證。

  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或者換領新證後,方可繼續營業。未經核驗或者換領新證繼續經營的,視為無證經營。

  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借、出租。

  第七條  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發行、放映國家明令禁止和未經有關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影片;不得發行、放映非正常渠道提供的影片。

  二、不得發行、放映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容的影片。

  三、不得使用未取得電影放映資格證的人員上機操作。

  四、按照批准的經營項目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五、對國家禁止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觀看的影片,應當謝絕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入場。

  六、接受文化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依法繳納稅費。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發行、放映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暫扣或沒收影片拷貝,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發行、放映活動或者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暫扣或者沒收影片拷貝,處以非法所得3至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七、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發行、放映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罰款。

  八、違反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屬治安、工商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文化行政機關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後,應當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收回安全合格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出經營項目。

  因違反本辦法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從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辦電影發行、放映許可證,該單位負責人不得再從業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後二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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