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現發佈《北京市營業性游藝場所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2日
北京市營業性游藝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游藝場所是指:檯球廳、電子游藝廳、保齡球廳、棋牌室以及其他具有文化娛樂性的游藝場所。
第三條 市文化局是本市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主管機關;區、縣文化文物局負責本轄區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面積適宜、並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場所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産品品質標準的燈光、游藝設備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
三、游藝場所負責人應具有一定政治、業務素質,經文化行政主管機關崗前培訓合格。
四、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開辦電子游藝廳必須是本市的文化館(站)、文化宮、俱樂部、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場)、游樂園等場所及接待外國人住宿的賓館、飯店、寫字樓、公寓;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
電子游藝廳須距中小學校200米以外。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持安全合格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並持安全合格證、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區、縣文化文物局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
區、縣文化文物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登記或不登記的答復。
第六條 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游藝場所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游藝場所經營者應每年向原登記機關申報核驗,經核驗重新登記的,方可繼續營業。
第七條 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場內秩序,保持場內清潔衛生和良好通風。
二、按登記時核定的數量、規格設置游藝設備。
三、不得使用文化行政機關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戲機磁卡;不得有《條例》第十條所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禁止以游藝活動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不得經營有獎游藝活動。不得安裝、使用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
五、電子游藝廳不得允許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入場,並設置明顯禁入標誌。
六、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並照章交納稅費。
第八條 參加游藝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和維護場內秩序,愛護場內設施,接受管理人員的管理。
二、不得喧嘩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三、不得利用游藝活動進行賭博和變相賭博。
第九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文化娛樂市場檢查證。
第十條 對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文化行政機關登記的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罰款。
二、對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物品,處以非法所得3至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登記資格。
四、對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登出登記資格,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對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六、對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七、對違反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登記資格。
八、對違反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工商、治安等管理方面的,由工商、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因違反本規定,游藝場所被文化行政機關登出登記後,由公安機關收回安全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出經營項目。
被登出登記資格的游藝場所,從登記資格被登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辦游藝場所,該場所負責人不得再從業於游藝場所。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22日發佈的《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1991年4月3日發佈的《北京市電子游藝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