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付清地價款,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四、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條款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為:
付清地價款(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與國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從事經濟活動,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十五條為: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産開發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房地辦),並授權其對本市房地産開發經營工作綜合協調和決策。本規定由市政府房地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