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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3-05-21
  5. [成文日期] 1993-05-2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3-05-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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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付清地價款,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四、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條款

  一、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為:

  付清地價款(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與國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從事經濟活動,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十五條為: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産開發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房地辦),並授權其對本市房地産開發經營工作綜合協調和決策。本規定由市政府房地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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